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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藥品管理局 (Lægemiddelstyrelsen) 與醫療器材監管概覽

丹麥藥品管理局在監督醫療器材、管理臨床試驗以及確保丹麥患者安全方面的職能概覽。

概覽

此監管機構或司法轄區的要點,及其與市場准入的關係。

監管機構官方網站

丹麥藥品管理局 (Lægemiddelstyrelsen) 概覽

丹麥藥品管理局 (DKMA) 是丹麥內政與衛生部轄下的機構。它是負責丹麥醫療器材立法與監督的中央主管機關,確保相關產品安全、有效且具備高品質。

主要職能與職責:

  • 監管監督:執行丹麥及歐盟法規,特別是醫療器材法規 (MDR)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 (IVDR)
  • 臨床調查:評估並授權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體外診斷試劑 (IVD) 性能研究的申請。
  • 市場監測:透過對製造商和分銷商的檢查,監控已上市的器材。
  • 警戒系統 (Materiovigilance):接收並分析來自企業、醫療專業人員及市民的事故報告,以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 公告機構:監督負責醫療器材認證(CE 標誌)的機構。
  • 註冊登記:管理丹麥製造商、進口商及授權代表的註冊事宜。
  • 諮詢服務:為初創企業、中小企業及研究人員提供監管指引。

該局與其他歐盟成員國密切合作,旨在統一標準並提升全歐洲的健康安全。

文章與指南

ElendiLabs 上標記為此區域的見解文章。

其他

2026年2月10日

丹麥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性能研究

丹麥依IVDR規管體外診斷醫療器械(IVD)性能研究,涉及侵入程序或風險之研究需授權,使用剩餘樣本之特定CE標誌或伴隨診斷研究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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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9日

丹麥醫療器械自由銷售證書

丹麥藥品局為擬出口歐洲經濟區外之CE標誌醫療器械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向丹麥註冊製造商或授權代表發放自由銷售證書,每證收取DKK 1,362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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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醫療器械指定機構:丹麥之角色與監督

指定機構負責高風險醫療器械之符合性評估,依歐盟MDR/IVDR;在丹麥,藥品局負責監督但無本地指定機構,製造商自歐盟NANDO清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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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丹麥藥品局醫療器械公司監管建議

丹麥藥品局為初創企業、中小企業及研究單位提供免費監管建議會議,涵蓋歐盟MDR/IVDR要求,包括CE標誌及臨床調查,但不包括器械分類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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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7日

丹麥上市後臨床隨訪調查通知要求

在丹麥,涉及額外侵入或負擔程序之PMCF調查須於開始前30日通知丹麥藥品局,並附倫理委員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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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7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申請程序

丹麥臨床調查申請於EUDAMED延遲期間透過電郵提交丹麥藥品局及倫理委員會,需特定文件如方案及丹麥文參與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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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7日

丹麥藥品局醫療器械人工智慧常見問題

丹麥藥品局提供醫療器械人工智慧指引,涵蓋資格認定、分類、符合性評估、臨床評估及持續學習系統挑戰,依歐盟M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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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6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評估程序

丹麥藥品局對臨床調查申請進行驗證階段(最多15日)後接45日評估階段,可因補充資訊暫停,重點在安全、倫理及特定器械如避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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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6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

丹麥對醫療器械臨床調查要求向藥品局通知及倫理委員會批准,依歐盟MDR,涵蓋申請、重大修改及IVD性能研究特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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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6日

丹麥醫療器械CE標誌豁免

丹麥於特定情況下允許醫療器械豁免CE標誌及符合性評估,以保護公共健康或患者安全,申請需附醫療專業人員證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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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6日

丹麥藥品局醫療器械開發指引

丹麥藥品局為製造商開發醫療器械提供實務指引,涵蓋歐盟MDR下分類、符合性評估、臨床評估、品質管理及上市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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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6日

歐盟IVDR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過渡規定延長

歐盟延長IVDR過渡規定以應對實施挑戰,允許舊有IVD依風險類別至2025-2027年繼續上市,內製器械分階段合規延長,以確保持續供應及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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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5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完成要求

在丹麥,贊助者須於臨床調查完成時通知丹麥藥品局,於指定時限內提交最終報告,並確保報告公開,提前終止有特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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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5日

丹麥醫療器械語言要求

在丹麥,醫療器械標籤及使用說明於提供終端使用者或患者時原則上須為丹麥文,特定情況可由丹麥藥品局授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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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5日

歐盟及丹麥醫療器械CE標誌程序

CE標誌證明醫療器械符合歐盟MDR及IVDR安全與性能要求,允許於歐盟自由上市,高風險器械需指定機構認證,由製造商負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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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

2026年2月4日

丹麥醫療器械法規與指引框架

丹麥透過MDR及IVDR實施歐盟醫療器械法規,輔以國家醫療器械法及行政命令,並提供MDCG文件及協調標準指引,涵蓋分類、符合性評估、臨床調查及市場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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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4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費用

丹麥藥品局對醫療器械臨床調查之申請、通知或重大修改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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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4日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通知義務

在丹麥,贊助者對MDR第62、74(1)及82條下特定臨床調查須向藥品局通知,部分類型同時提交倫理委員會並有特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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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

2026年2月4日

丹麥醫療器械註冊與上市

在丹麥,醫療器械須符合歐盟MDR/IVDR及國家規定方可上市,由製造商負責CE標誌、風險分析、符合性評估、市場監視及事件報告,無需當局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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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

2026年2月3日

丹麥藥品局醫療器械監管

丹麥藥品局負責丹麥醫療器械監管,確保符合歐盟規定透過CE標誌,處理警戒報告、臨床調查、供應中斷,並向製造商、專業人員及市民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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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

2026年2月2日

丹麥醫療器械廣告規則

在丹麥,醫療器械廣告須適切、客觀且可驗證,符合器械預期用途,特定財務利益規則及丹麥藥品局監督,依2022年第715號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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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6年2月2日

丹麥IVD歐盟法規(IVDR)主要變更

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自2022年5月起適用,引入風險基礎分類、增加指定機構參與、更嚴格性能評估要求及過渡規定,以確保丹麥持續取得安全I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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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監督

2026年2月2日

丹麥醫療器械事件報告

在丹麥,製造商、醫療專業人員及市民須或可向丹麥藥品局報告涉及醫療器械之嚴重事件,以利調查及潛在矯正行動確保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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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2026年2月1日

丹麥臨床調查重大修改授權程序

在丹麥,已授權臨床調查之重大修改需丹麥藥品局事先授權,附倫理委員會評估,透過電郵提交顯示變更之更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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