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
約5分鐘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通知義務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通知義務
1. 概述
臨床調查通知義務取決於器械是否CE標誌及數據蒐集目的。MDR區分三類:第62條適用非CE標誌器械或超出預期用途;第74(1)條適用涉及額外侵入/負擔程序之PMCF;第82條適用其他調查。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2. 第62條調查(產品開發)
涵蓋非CE標誌器械或CE標誌器械超出預期用途以擴大/修改之市售前調查。須於開始前同時向丹麥藥品局及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提交單一共同申請。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3. 第74(1)條調查(附加程序PMCF)
對CE標誌器械涉及額外侵入或負擔程序之PMCF,贊助者須於開始前30日通知丹麥藥品局,同時向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尋求授權。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4. 第82條調查(其他)
此類有最低要求,提交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製造商須證明符合附件I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調查方面除外)。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5. 通知責任人
製造商或贊助者(或其法律代表)負責通知及確保合規。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6. 申請與文件
第62條使用可下載共同申請表格。透過國家系統處理。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7. 額外指引與立法
參考MDCG 2021-6 Rev. 1臨床調查問答。 立法:法規(EU) 2017/745(MDR)第62-82條。 來源:丹麥藥品局通知義務頁面 https://laegemiddelstyrelsen.dk/en/devices/clinical-investigations/notification-duty/ MDCG指引:https://health.ec.europa.eu/medical-devices-sector/new-regulations/guidance-mdcg-endorsed-documents-and-other-guidance_en#sec4
有任何問題?
我們會親自跟進回覆您。
相關文章
約5分鐘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
丹麥對醫療器械臨床調查要求向藥品局通知及倫理委員會批准,依歐盟MDR,涵蓋申請、重大修改及IVD性能研究特定規則。
約5分鐘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申請程序
丹麥臨床調查申請於EUDAMED延遲期間透過電郵提交丹麥藥品局及倫理委員會,需特定文件如方案及丹麥文參與者資訊。
約5分鐘
丹麥醫療器械臨床調查評估程序
丹麥藥品局對臨床調查申請進行驗證階段(最多15日)後接45日評估階段,可因補充資訊暫停,重點在安全、倫理及特定器械如避孕要求。
約5分鐘
丹麥上市後臨床隨訪調查通知要求
在丹麥,涉及額外侵入或負擔程序之PMCF調查須於開始前30日通知丹麥藥品局,並附倫理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