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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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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e Lam審核,ElendiLabs 創辦人兼總監

香港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第I部及第II部要求

快速回答

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是否需要另持牌照?

需要。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須取得衞生署藥物辦公室(Drug Office)轄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PPB)批出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Wholesale Dealer's Licence to Supply Dangerous Drugs),法律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此牌照屬附加性質**:申請人須已持有或同時申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的基本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WDL)。若產品涵蓋第134章附表1第I部危險藥物,須申請第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若只涉及第II部危險藥物,則申請第II部牌照。精神藥物第I部危險藥物的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申請透過衞生署電子表格提交,指引見pharmdd.pdf**(2025年5月版)。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牌照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一般查詢:3107 2194pharmgeneral@dh.gov.hk。牌照辦事處: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計劃在香港從事危險藥物批發的公司及法規團隊——不包括零售藥房調配或製造商牌照。

角色相關性
拓展至鴉片類、受管制物質或精神藥物的藥劑批發商須在第138章WDL之上附加第134章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進出口營運商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是申請第134章進出口許可證的前提
合規及品質管理人員須遵守PPB批發商實務守則的儲存、冷鏈及紀錄要求
註冊藥劑師第I部及精神藥物批發交易必須由其參與
新入市者申請前須對照《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第I部與第II部核對產品清單

本文涵蓋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途徑,與基本藥劑WDL(wdl-hong-kongwdl-hong-kong-2)、GMP製造商牌照(gmp-compliance-hong-kong)及進出口許可(import-export-regulations)互補,不能互相取代。

三層牌照模式:第138章基礎加第134章附加

衞生署《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指引》(pharmdd.pdf,2025年5月)說明分層模式:

層級法律依據牌照/許可何時需要
1 — 基本批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WDL)所有毒藥及藥劑製品批發
2 — 抗生素第138章(抗生素條文)抗生素許可證產品涵蓋抗生素
3 — 危險藥物《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第I部及/或第II部)產品涵蓋附表1危險藥物

不可在無第138章基本WDL的情況下持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如適用,抗生素許可證為第1層與第3層之間的獨立附加項目。

第138章WDL(藥劑製品及毒藥)

基本WDL授權在第138章下批發毒藥藥劑製品。指引見pharmwp.pdf。申請使用衞生署有用表格頁的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持牌人須遵守PPB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實務守則(PPB_COP_WDL.pdf)。

第134章危險藥物WDL(第I部或第II部)

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規管。附表1分為第I部第II部危險藥物。批發供應須取得專用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有別於第138章WDL。

  • 第I部危險藥物 → 申請第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附加於基本WDL)
  • 僅第II部危險藥物 → 申請第I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附加於基本WDL)
  • 同時涉及第I部及第II部 → 在申請中列明兩個範圍

危險藥物進出口另須申請進口證明書進出口許可證移走許可證轉運許可證——與批發商牌照本身分開。

第I部與第II部危險藥物:對照表

項目第I部危險藥物第II部危險藥物
法律列明第134章附表1第I部第134章附表1第II部
典型例子強效鴉片類、特定受管制鎮痛藥管制級別較低的特定受管制物質
危險藥物WDL途徑第I部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第II部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基本第138章WDL必需必需
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強制不適用第I部同等要求
精神藥物如屬精神藥物 → 須由藥劑師處理按相關條文適用
儲存及紀錄嚴格危險藥物儲存;PPB守則及pharmdd附錄危險藥物管制;範圍對應第II部
進出口許可另需第134章進出口/移走許可另需第134章進出口/移走許可

申請前須將每個SKU對照現行附表1核對。

第I部及精神藥物的藥劑師要求

pharmdd.pdf(第I.4節)規定,精神藥物第I部危險藥物的批發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

實務含義:

  1. 具名藥劑師 — 須有註冊藥劑師監督及執行第I部及精神藥物批發交易。
  2. 交易層面管控 — 無藥劑師參與的第I部批發供應違反牌照條件。
  3. 員工名冊 — 申請附錄須列明董事及主要員工,包括藥劑師。
  4. 與零售藥房之別認可毒藥銷售商(藥房)屬第138章零售概念。危險藥物批發須持本文所述WDL組合,而非僅藥房註冊。詳見 pharmacy-vs-medicine-store-differences

逐步申請流程

步驟1:對照附表1確認產品範圍

  1. 列出所有擬批發產品。
  2. 分類為第I部第II部非危險藥物(僅第138章)。
  3. 標記精神藥物以規劃藥劑師流程。
  4. 標記抗生素以申請抗生素許可證。

步驟2:取得或確認基本第138章WDL

如尚未持有藥劑WDL:

  1. 下載pharmwp.pdf
  2. 填寫衞生署有用表格頁的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3. 按pharmwp清單及PPB_COP_WDL.pdf準備處所文件。

可同時申請基本WDL及危險藥物WDL。

步驟3:申請抗生素許可證(如適用)

透過衞生署表格入口提交抗生素許可證電子申請表。聯絡:3107 2194pharmgeneral@dh.gov.hk

步驟4:申請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1. 下載pharmdd.pdf(2025年5月版)。
  2. 填寫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3. 按產品範圍列明第I部第II部兩者
  4. 附上所需附錄(見下文)。
  5. 以數碼證書或**「智方便」**透過電子表格提交。

步驟5:處所及儲存準備

確保批發處所及任何外部倉庫符合pharmdd.pdf危險藥物儲存保安要求、冷鏈要求(如適用)及PPB守則。

步驟6:等候藥物辦公室審批

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許可證、牌照及證明書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文件不全或須視察可能延長。

步驟7:獲牌後合規

  1. 只在牌照範圍內營運。
  2. 按PPB守則維持分銷及存貨紀錄
  3. 跨境移動前申請進出口/移走許可證
  4. 到期前續牌;董事、員工、處所或倉庫變更須通知衞生署。

牌照辦事處: 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藥劑WDL與危險藥物WDL:並列對照

項目第138章藥劑WDL第134章危險藥物WDL
法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指引pharmwp.pdfpharmdd.pdf(2025年5月)
電子表格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產品範圍毒藥及藥劑製品第I部及/或第II部危險藥物
前提無(基本牌照)須持有第138章WDL
藥劑師要求非所有產品均強制第I部及精神藥物交易強制
實務守則PPB_COP_WDL.pdfPPB_COP_WDL.pdf 加 pharmdd 附錄
處理承諾兩個月(批發商類別)兩個月(批發商類別)

主要文件及內容要求

申請表及聲明

  • 填妥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 pharmdd.pdf 指定的聲明表格

董事及員工名單

  • 董事主要員工姓名、職位及資格
  • 負責第I部及精神藥物交易的註冊藥劑師
  • 人員變更時須更新

處所及倉庫文件

  • 批發處所平面圖及地址
  • 外部倉庫詳情(pharmdd.pdf 附錄)
  • 符合危險藥物保安及儲存標準的證明

冷藏室清單(如適用)

  • 完成 pharmdd.pdf 冷藏室清單附錄
  • 監測、校正及警報程序
  • 符合PPB守則冷鏈要求

基本WDL及抗生素許可證

  • 現行第138章批發商牌照副本或同時申請編號
  • 如涵蓋抗生素,抗生素許可證副本

品質及操作程序

  • 危險藥物收貨、儲存、揀貨及付運標準操作程序
  • 符合PPB守則的存貨紀錄訂單追溯系統

申請前核對清單

  • 產品清單已對照附表1第I部及/或第II部
  • 已持有或同時申請第138章WDL
  • 如涵蓋抗生素,已申請抗生素許可證
  • 已指定負責第I部/精神藥物的註冊藥劑師
  • 已細閱pharmdd.pdf(2025年5月)及PPB_COP_WDL.pdf
  • 處所及外部倉庫符合儲存及保安要求
  • 如涉冷鏈產品,已完成冷藏室清單
  • 已備妥董事及員工名單附錄
  • 聲明表格已由授權代表簽署
  • 已測試以數碼證書或**「智方便」**提交電子表格
  • 已確認跨境危險藥物進出口許可策略(import-export-regulations

常見陷阱

  1. 在無基本WDL下申請危險藥物WDL — 第134章牌照必須附加於第138章。
  2. 第I部/第II部範圍錯誤 — 只列第II部但實際供應第I部產品屬無牌經營。
  3. 第I部交易無藥劑師 — 違反 pharmdd.pdf 第I.4節。
  4. 混淆批發WDL與零售藥房牌照 — 藥房註冊不授權危險藥物批發。
  5. 漏報外部倉庫 — 場外儲存須在附錄申報。
  6. 未獲牌前進口 — 進口證明書須在有效批發商牌照後申請。
  7. 忽略PPB守則更新 — 持牌人須遵守 PPB_COP_WDL.pdf。
  8. 冷鏈文件不全 — 溫控危險藥物須完成冷藏室清單。

常見問題

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是否需要另持牌照?

需要。批發危險藥物須取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下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並附加於第138章批發商牌照。透過衞生署電子表格申請;指引見pharmdd.pdf(2025年5月)。

藥劑WDL與危險藥物WDL有何分別?

藥劑WDL(第138章)授權批發毒藥及藥劑製品。危險藥物WDL(第134章)為附加牌照,授權批發附表1第I部及/或第II部物質。如目錄涵蓋危險藥物,兩者均須持有。

何時批發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

第I部危險藥物精神藥物的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pharmdd.pdf 第I.4節)。僅第II部批發不適用同等強制要求。

藥物辦公室批出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需時多久?

按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許可證及牌照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查詢:3107 2194

可否同時申請基本WDL及危險藥物WDL?

可以。新入市者常同時申請。在危險藥物電子表格列明第I部及/或第II部範圍,並備齊所有附錄。

第I部與第II部危險藥物有何分別?

兩者為**《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的分部。第I部管制較嚴,包括強制藥劑師處理**。第II部須申請第II部危險藥物WDL途徑。申請前須對照現行附表分類。

除批發商牌照外是否須申請進口許可?

是。批發商牌照授權本地批發。進口證明書進出口許可證移走許可證轉運許可證為衞生署有用表格頁上的獨立表格,須先持有有效批發商牌照。

如何提交申請及聯絡誰?

透過衞生署有用表格提交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一般查詢:3107 2194pharmgeneral@dh.gov.hk。牌照辦事處: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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