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
約5分鐘
由Nate Lam審核,ElendiLabs 創辦人兼總監
香港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第I部及第II部要求
快速回答
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是否需要另持牌照?
需要。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須取得衞生署藥物辦公室(Drug Office)轄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PPB)批出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Wholesale Dealer's Licence to Supply Dangerous Drugs),法律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此牌照屬附加性質**:申請人須已持有或同時申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的基本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WDL)。若產品涵蓋第134章附表1第I部危險藥物,須申請第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若只涉及第II部危險藥物,則申請第II部牌照。精神藥物及第I部危險藥物的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申請透過衞生署電子表格提交,指引見pharmdd.pdf**(2025年5月版)。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牌照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一般查詢:3107 2194 或 pharmgeneral@dh.gov.hk。牌照辦事處: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計劃在香港從事危險藥物批發的公司及法規團隊——不包括零售藥房調配或製造商牌照。
| 角色 | 相關性 |
|---|---|
| 拓展至鴉片類、受管制物質或精神藥物的藥劑批發商 | 須在第138章WDL之上附加第134章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
| 進出口營運商 | 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是申請第134章進出口許可證的前提 |
| 合規及品質管理人員 | 須遵守PPB批發商實務守則的儲存、冷鏈及紀錄要求 |
| 註冊藥劑師 | 第I部及精神藥物批發交易必須由其參與 |
| 新入市者 | 申請前須對照《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第I部與第II部核對產品清單 |
本文涵蓋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途徑,與基本藥劑WDL(wdl-hong-kong、wdl-hong-kong-2)、GMP製造商牌照(gmp-compliance-hong-kong)及進出口許可(import-export-regulations)互補,不能互相取代。
三層牌照模式:第138章基礎加第134章附加
衞生署《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指引》(pharmdd.pdf,2025年5月)說明分層模式:
| 層級 | 法律依據 | 牌照/許可 | 何時需要 |
|---|---|---|---|
| 1 — 基本批發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WDL) | 所有毒藥及藥劑製品批發 |
| 2 — 抗生素 | 第138章(抗生素條文) | 抗生素許可證 | 產品涵蓋抗生素 |
| 3 — 危險藥物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第I部及/或第II部) | 產品涵蓋附表1危險藥物 |
不可在無第138章基本WDL的情況下持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如適用,抗生素許可證為第1層與第3層之間的獨立附加項目。
第138章WDL(藥劑製品及毒藥)
基本WDL授權在第138章下批發毒藥及藥劑製品。指引見pharmwp.pdf。申請使用衞生署有用表格頁的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持牌人須遵守PPB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實務守則(PPB_COP_WDL.pdf)。
第134章危險藥物WDL(第I部或第II部)
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規管。附表1分為第I部及第II部危險藥物。批發供應須取得專用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有別於第138章WDL。
- 第I部危險藥物 → 申請第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附加於基本WDL)
- 僅第II部危險藥物 → 申請第II部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附加於基本WDL)
- 同時涉及第I部及第II部 → 在申請中列明兩個範圍
危險藥物進出口另須申請進口證明書、進出口許可證、移走許可證或轉運許可證——與批發商牌照本身分開。
第I部與第II部危險藥物:對照表
| 項目 | 第I部危險藥物 | 第II部危險藥物 |
|---|---|---|
| 法律列明 | 第134章附表1第I部 | 第134章附表1第II部 |
| 典型例子 | 強效鴉片類、特定受管制鎮痛藥 | 管制級別較低的特定受管制物質 |
| 危險藥物WDL途徑 | 第I部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 第II部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
| 基本第138章WDL | 必需 | 必需 |
| 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 | 強制 | 不適用第I部同等要求 |
| 精神藥物 | 如屬精神藥物 → 須由藥劑師處理 | 按相關條文適用 |
| 儲存及紀錄 | 嚴格危險藥物儲存;PPB守則及pharmdd附錄 | 危險藥物管制;範圍對應第II部 |
| 進出口許可 | 另需第134章進出口/移走許可 | 另需第134章進出口/移走許可 |
申請前須將每個SKU對照現行附表1核對。
第I部及精神藥物的藥劑師要求
pharmdd.pdf(第I.4節)規定,精神藥物及第I部危險藥物的批發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
實務含義:
- 具名藥劑師 — 須有註冊藥劑師監督及執行第I部及精神藥物批發交易。
- 交易層面管控 — 無藥劑師參與的第I部批發供應違反牌照條件。
- 員工名冊 — 申請附錄須列明董事及主要員工,包括藥劑師。
- 與零售藥房之別 — 認可毒藥銷售商(藥房)屬第138章零售概念。危險藥物批發須持本文所述WDL組合,而非僅藥房註冊。詳見
pharmacy-vs-medicine-store-differences。
逐步申請流程
步驟1:對照附表1確認產品範圍
- 列出所有擬批發產品。
- 分類為第I部、第II部或非危險藥物(僅第138章)。
- 標記精神藥物以規劃藥劑師流程。
- 標記抗生素以申請抗生素許可證。
步驟2:取得或確認基本第138章WDL
如尚未持有藥劑WDL:
- 下載pharmwp.pdf。
- 填寫衞生署有用表格頁的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 按pharmwp清單及PPB_COP_WDL.pdf準備處所文件。
可同時申請基本WDL及危險藥物WDL。
步驟3:申請抗生素許可證(如適用)
透過衞生署表格入口提交抗生素許可證電子申請表。聯絡:3107 2194,pharmgeneral@dh.gov.hk。
步驟4:申請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 下載pharmdd.pdf(2025年5月版)。
- 填寫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 按產品範圍列明第I部、第II部或兩者。
- 附上所需附錄(見下文)。
- 以數碼證書或**「智方便」**透過電子表格提交。
步驟5:處所及儲存準備
確保批發處所及任何外部倉庫符合pharmdd.pdf危險藥物儲存保安要求、冷鏈要求(如適用)及PPB守則。
步驟6:等候藥物辦公室審批
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許可證、牌照及證明書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文件不全或須視察可能延長。
步驟7:獲牌後合規
- 只在牌照範圍內營運。
- 按PPB守則維持分銷及存貨紀錄。
- 跨境移動前申請進出口/移走許可證。
- 到期前續牌;董事、員工、處所或倉庫變更須通知衞生署。
牌照辦事處: 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藥劑WDL與危險藥物WDL:並列對照
| 項目 | 第138章藥劑WDL | 第134章危險藥物WDL |
|---|---|---|
| 法律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 指引 | pharmwp.pdf | pharmdd.pdf(2025年5月) |
| 電子表格 | 藥劑製品批發商牌照 | 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 |
| 產品範圍 | 毒藥及藥劑製品 | 第I部及/或第II部危險藥物 |
| 前提 | 無(基本牌照) | 須持有第138章WDL |
| 藥劑師要求 | 非所有產品均強制 | 第I部及精神藥物交易強制 |
| 實務守則 | PPB_COP_WDL.pdf | PPB_COP_WDL.pdf 加 pharmdd 附錄 |
| 處理承諾 | 兩個月(批發商類別) | 兩個月(批發商類別) |
主要文件及內容要求
申請表及聲明
- 填妥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
- pharmdd.pdf 指定的聲明表格
董事及員工名單
- 董事及主要員工姓名、職位及資格
- 負責第I部及精神藥物交易的註冊藥劑師
- 人員變更時須更新
處所及倉庫文件
- 批發處所平面圖及地址
- 外部倉庫詳情(pharmdd.pdf 附錄)
- 符合危險藥物保安及儲存標準的證明
冷藏室清單(如適用)
- 完成 pharmdd.pdf 冷藏室清單附錄
- 監測、校正及警報程序
- 符合PPB守則冷鏈要求
基本WDL及抗生素許可證
- 現行第138章批發商牌照副本或同時申請編號
- 如涵蓋抗生素,抗生素許可證副本
品質及操作程序
- 危險藥物收貨、儲存、揀貨及付運標準操作程序
- 符合PPB守則的存貨紀錄及訂單追溯系統
申請前核對清單
- 產品清單已對照附表1第I部及/或第II部
- 已持有或同時申請第138章WDL
- 如涵蓋抗生素,已申請抗生素許可證
- 已指定負責第I部/精神藥物的註冊藥劑師
- 已細閱pharmdd.pdf(2025年5月)及PPB_COP_WDL.pdf
- 處所及外部倉庫符合儲存及保安要求
- 如涉冷鏈產品,已完成冷藏室清單
- 已備妥董事及員工名單附錄
- 聲明表格已由授權代表簽署
- 已測試以數碼證書或**「智方便」**提交電子表格
- 已確認跨境危險藥物進出口許可策略(
import-export-regulations)
常見陷阱
- 在無基本WDL下申請危險藥物WDL — 第134章牌照必須附加於第138章。
- 第I部/第II部範圍錯誤 — 只列第II部但實際供應第I部產品屬無牌經營。
- 第I部交易無藥劑師 — 違反 pharmdd.pdf 第I.4節。
- 混淆批發WDL與零售藥房牌照 — 藥房註冊不授權危險藥物批發。
- 漏報外部倉庫 — 場外儲存須在附錄申報。
- 未獲牌前進口 — 進口證明書須在有效批發商牌照後申請。
- 忽略PPB守則更新 — 持牌人須遵守 PPB_COP_WDL.pdf。
- 冷鏈文件不全 — 溫控危險藥物須完成冷藏室清單。
常見問題
在香港批發危險藥物是否需要另持牌照?
需要。批發危險藥物須取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下的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並附加於第138章批發商牌照。透過衞生署電子表格申請;指引見pharmdd.pdf(2025年5月)。
藥劑WDL與危險藥物WDL有何分別?
藥劑WDL(第138章)授權批發毒藥及藥劑製品。危險藥物WDL(第134章)為附加牌照,授權批發附表1第I部及/或第II部物質。如目錄涵蓋危險藥物,兩者均須持有。
何時批發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
第I部危險藥物及精神藥物的交易須由註冊藥劑師處理(pharmdd.pdf 第I.4節)。僅第II部批發不適用同等強制要求。
藥物辦公室批出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需時多久?
按衞生署服務承諾,批發商許可證及牌照一般於兩個月內完成。查詢:3107 2194。
可否同時申請基本WDL及危險藥物WDL?
可以。新入市者常同時申請。在危險藥物電子表格列明第I部及/或第II部範圍,並備齊所有附錄。
第I部與第II部危險藥物有何分別?
兩者為**《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的分部。第I部管制較嚴,包括強制藥劑師處理**。第II部須申請第II部危險藥物WDL途徑。申請前須對照現行附表分類。
除批發商牌照外是否須申請進口許可?
是。批發商牌照授權本地批發。進口證明書、進出口許可證、移走許可證及轉運許可證為衞生署有用表格頁上的獨立表格,須先持有有效批發商牌照。
如何提交申請及聯絡誰?
透過衞生署有用表格提交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電子申請表。一般查詢:3107 2194,pharmgeneral@dh.gov.hk。牌照辦事處: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官方來源
- 衞生署 — 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牌照指引(pharmdd.pdf,2025年5月)
- 衞生署 — 批發商牌照指引(pharmwp.pdf)
- 衞生署 — 有用表格 — 藥物商電子表格(WDL、危險藥物WDL、抗生素許可證)
-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 — 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實務守則(PPB_COP_WDL.pdf)
- 衞生署 — 服務承諾(批發商牌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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