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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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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lass I及Class A醫療器材:MDACS列名豁免指南

快速回答

Class A醫療器材在香港是否需要MDACS列名?

Class I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A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目前不在香港醫療器材行政管理制度(MDACS)的列名範圍內。MDACS由衞生署醫療器材科(MDD)管理。衞生署FAQ明確指出:Class I一般醫療器材不在醫療器材列名範圍;Class A IVDMD不在IVD列名範圍。指引文件GN-01(醫療器材行政管理制度概覽)確認,MDACS列名僅涵蓋Class II、III、IV一般醫療器材Class B、C、D IVDMD。須列名的產品由本地負責人(LRP)透過醫療器材資訊系統(MDIS)提交申請。列名豁免並非表示產品不受規管:製造商仍須依TR-003(GMD)或TR-006(IVDMD)完成分類、確認產品符合醫療器材定義,並留意經營者列名、不良事件通報及未來法定管制等其他MDACS要素。在判斷是否需要列名前,請使用MDD網上分類工具及下文範圍表。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法規事務團隊、香港本地負責人(LRP)、海外製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評估產品是否需要MDACS醫療器材列名

角色相關性
海外製造商委任LRP或規劃MDIS提交前,先確認香港風險等級
本地負責人(LRP)列名申請僅適用Class II–IV GMD及Class B–D IVDMD,不適用Class I/A
進口商/分銷商經營者列名(進口商/分銷商)可能仍須依個別GN指引辦理
IVD申請方Class A IVDMD與Class I GMD享有相同列名豁免
產品組合管理者混合組合中可能僅較高風險SKU須列名

產品範圍:依TR-003分類為Class I的一般醫療器材,及依TR-006分類為Class A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配件之分類跟隨主器材。僅供動物使用之產品不在MDACS醫療器材範圍內(見MDD FAQ)。

MDACS列名範圍概覽

MDACS是香港自2004年11月起推行的自願性上市前行政管理制度,旨在配合日後強制法定框架。GN-01及MDD發布的香港醫療器材列名程序概覽PDF均說明,列名範圍與擬議法定管制一致。衞生署FAQ亦指出,MDACS的涵蓋範圍與擬議法定管制框架相同,列名資料可在網站查閱已列名醫療器材已列名經營者

MDACS涵蓋:

  • **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II、III、IV(中至高風險)
  •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Class B、C、D(中至高風險)
  • **經營者:**本地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依個別指引文件)
  • **符合性評估機構(CAB):**CAB認可計劃下認可的機構

分類依IMDRF對齊TR-003(GMD)及TR-006(IVDMD)。香港對每類產品均採四級分類:Class I/A為最低風險;Class IV/D為最高風險。FAQ說明,分類原則參考**國際醫療器材規管機構論壇(IMDRF)**的醫療器材分類原則;實際等級取決於與預期用途相關的風險水平。

MDACS列名範圍表

產品類型風險等級MDACS醫療器材列名須列名時主要指引
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I不在現行列名範圍不適用 — GN-02僅適用Class II–IV
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II須列名GN-02;表格MD101經MDIS提交
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III須列名GN-02;表格MD101經MDIS提交
一般醫療器材(GMD)Class IV須列名GN-02;表格MD101經MDIS提交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Class A不在現行列名範圍不適用 — GN-06僅適用Class B–D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Class B須列名GN-06;表格MD102經MDIS提交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Class C須列名GN-06;表格MD102經MDIS提交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MD)Class D須列名GN-06;表格MD102經MDIS提交

已列名器材刊載於MDD公開的醫療器材列表資料庫。Class I GMD及Class A IVDMD不會出現於該列表,因現時不接受此等級之列名申請。

Class I一般醫療器材 — 豁免MDACS列名

Class I GMD是TR-003下最低風險的一般醫療器材。常見例子包括非侵入性、短暫接觸產品 — 但實際等級取決於設計、與人體接觸時間、侵入性、是否輸送藥物或能量、是否具有生物效應,以及局部與全身效應等因素,而非產品類別本身。FAQ說明,一般醫療器材的分類取決於上述一項或多項因素。

衞生署FAQ指出:

Please note that Class I general Medical Devices are not under the current scope of listing of Medical Devices under the Medical Devic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System.

若產品屬Class I但仍被誤以為須列名,FAQ會引導查閱GN-02(Class II/III/IV列名指引) — 該文件適用Class I本身。FAQ亦提供網上一般醫療器材分類程式連結,供申請人初步判斷等級。

GN-01第3.3節說明MDACS分類框架及列名範圍。GN-01第4.2.1節確認LRP為範圍內器材提交列名申請 — 不包括Class I GMD。Class II–IV須依GN-02(Class II/III/IV一般醫療器材列名指引)及表格MD101MDIS提交。

Class I GMD的實務影響:

  • 無須就該器材本身提交MDIS列名申請或MD101
  • 不會登載於公開醫療器材列表
  • 仍應備存分類文件 — TR-003理據支持日後合規及客戶盡職調查
  • 若重新分類為較高等級(如設計變更觸發Class II),須先完成列名方可依賴MDACS市場准入

Class A IVDMD — 豁免MDACS列名

Class A IVDMD是TR-006下最低風險的體外診斷器材。分類取決於預期使用者專業程度、結果對診斷的重要性、對個人及公共衞生的影響等因素 — 並非僅因測試「簡單」即屬Class A。FAQ說明,IVDMD的分類取決於上述因素;所有醫療器材均存在一定程度風險,監管強度應與風險及效益平衡。

衞生署FAQ指出:

Please note that Class A IVD Medical Devices are not under the current scope of listing of IVD Medical Devices under the Medical Devic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System.

FAQ對Class A IVD的處理方式與Class I GMD一致:不在列名範圍,但申請人仍應查閱TR-006網上IVDMD分類程式。若產品實際屬Class B–D,FAQ會引導至GN-06及相關IVD列名文件。

Class B、C、D IVDMD須依GN-06以表格MD102經MDIS列名。香港醫療器材列名程序概覽PDF對IVDMD亦繪製與GMD相同的範圍內/外區分。

Class A IVDMD常見規劃錯誤:

  • 假設所有IVD均須MDACS列名 — 僅Class B–D在範圍內
  • 對Class A產品使用GN-06或MD102 — 錯誤指引及表格
  • 混淆Class A IVDMD(香港IVD等級)與Class I GMD(一般器材等級) — 產品類型不同,列名豁免結果相同

列名豁免後仍須留意的義務

豁免MDACS器材列名並非豁免所有香港規管義務。衞生署正制定法定管制框架;MDACS作為自願制度,讓業界在強制要求實施前熟悉未來規定。

義務範疇適用Class I/A?備註
MDACS器材列名(MD101/MD102)FAQ + GN-01範圍
風險分類(TR-003 / TR-006)是 — 製造商責任MDD期望製造商分類並記錄理據
醫療器材定義核實使用MDD「您的產品是否醫療器材?」線上工具
LRP列名視情況依GN-01第4.2.1節,LRP列名申請須與範圍內器材列名一併提出
進口商/分銷商列名可能適用GN-07(進口商)及GN-09(分銷商)獨立指引
本地製造商列名可能適用GN-08
不良事件通報視MDACS警戒規則查核現行MDD警戒指引
日後法定管制待定MDACS範圍與擬議強制框架一致

GN-01第4.2.1節說明,除Class I GMD及Class A IVDMD外,LRP須為範圍內器材提交列名申請。因此,若公司僅供應Class I/A產品,可能無須就該SKU辦理LRP列名申請;但若同一LRP同時代理Class II以上產品,則須依GN-02/GN-06完成列名及LRP相關程序。

若產品組合同時包含Class I及Class II器材,LRP通常僅就Class II及以上SKU辦理列名;Class I產品雖不在列名範圍,仍須備妥正確分類紀錄。

Class II–IV GMD及Class B–D IVDMD — 須列名

當分類確認器材並非Class I或Class A時,MDACS列名為標準自願市場准入途徑。

步驟Class II–IV GMDClass B–D IVDMD
1依TR-003分類依TR-006分類
2委任香港LRP委任香港LRP
3備妥GN-02卷宗(MD101)備妥GN-06卷宗(MD102)
4證明基本安全及性能原則(TR-004)證明基本安全及性能原則(TR-005)
5經MDIS提交經MDIS提交
6完整卷宗一般約12週審查完整卷宗一般約12週審查
7列名證書有效期5年列名證書有效期5年

須列名器材可選途徑1(CAB符合性評估證書,表格D001)或途徑2(認可司法管轄區之上市批准文件,表格D002)。認可參考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NMPA、美國FDA、歐盟、加拿大Health Canada、日本MHLW、澳洲TGA、韓國MFDS及新加坡HSA。此等途徑不適用Class I/A,因列名本身不在範圍內。

須列名器材與豁免器材對照

比較項目Class I GMD / Class A IVDMDClass II–IV GMD / Class B–D IVDMD
MDACS器材列名不在現行範圍須完成
申請表格不適用MD101/MD102MD101(GMD)或MD102(IVDMD)
指引文件GN-02/GN-06不適用GN-02或GN-06
提交系統無器材列名途徑MDIS —https://www.mdd.gov.hk/en/mdacs/mdis/index.html
公開列表不會出現在醫療器材列表列名後刊載於列表
LRP列名申請不適用於該SKULRP經MDIS提交
列名證書不適用有效期一般5年

重要文件及紀錄要求

即使Class I GMD或Class A IVDMD無須列名,法規事務團隊仍應備存以下紀錄,以支持盡職調查及日後法定過渡:

文件/紀錄Class I/A是否建議備存內容概要
分類報告依TR-003或TR-006的規則編號、風險因素及最終等級理據
醫療器材定義評估「是否醫療器材」工具結果及產品預期用途說明
標籤及使用說明符合基本安全及性能原則(TR-004/TR-005)的標籤草案
品質管理系統證明視經營角色製造商/進口商可能須符合ISO 13485或等同標準
海外上市批准建議雖非Class I/A列名要求,但支持分類及客戶查詢
設計或用途變更紀錄任何變更可能令等級由Class I/A升至須列名等級

衞生署FAQ指出,製造商最適合依TR-003或TR-006自行分類並提供相關資料。分類程式結果應與書面TR分析一併存檔,不宜僅依賴線上工具輸出而無書面理據。

決策樹:我的器材是否需要MDACS列名?

在啟動MDIS工作或委任LRP前,依下列順序判斷。

文字摘要:

  1. 確認醫療器材地位 → 若非醫療器材,停止MDACS列名路徑
  2. 區分GMD與IVDMD
  3. 完成分類 → Class I或A = 無須列名;Class II–IV或B–D = 須列名
  4. 須列名等級:繼續LRP + GN-02/GN-06 + MDIS

分類工具及技術參考文件

正確分類是列名豁免決策的關鍵。MDD同時提供書面規則及互動工具。

分類逐步流程

  1. 確認醫療器材地位 — MDD線上工具:您的產品是否醫療器材?
  2. 選定產品類型 — GMD依TR-003;IVDMD依TR-006
  3. 閱讀分類規則 — 從MDD發行文件下載TR-003或TR-006 PDF
  4. 使用網上分類程式 — 回答預期用途、設計及風險因素問題
  5. 記錄理據 — 即使無須列名,仍須保留分類紀錄
  6. 變更時重新評估 — 設計、預期用途或聲稱變更可能導致重新分類

官方分類資源

MDD notes that classified examples are illustrative only — final class depends on actual design, intended use, and TR rule application.

分類常見考量(GMD)

依FAQ及TR-003,一般醫療器材分類常涉及以下因素:

  • 與人體接觸的時間長短
  • 侵入性程度
  • 是否向患者輸送藥物或能量
  • 是否對患者產生生物效應
  • 局部全身效應(例如普通縫線與可吸收縫線)

分類常見考量(IVDMD)

依FAQ及TR-006,IVDMD分類常涉及:

  • 預期使用者的專業程度
  • 檢測結果對診斷的重要性
  • 結果對個人公共衞生的影響

完成線上程式後,應以TR PDF中的具體規則條文交叉核對,並在技術檔案中保留書面結論。

核對清單

在斷定是否需要MDACS列名前:

  • 已確認產品符合MDACS醫療器材定義
  • 已區分GMD與IVDMD
  • 已應用TR-003(GMD)或TR-006(IVDMD)分類規則
  • 已用MDD網上分類程式交叉核對等級
  • 已在技術檔案記錄分類理據
  • 若為Class I GMDClass A IVDMD — 已確認無MD101/MD102列名途徑
  • 若為Class II–IV或B–D — 已確認適用GN-02/GN-06並委任LRP
  • 已查核獨立的經營者列名義務(進口商/分銷商/製造商)
  • 已查閱MDD網站最新GN-01、FAQ及概覽PDF修訂

常見陷阱

  1. 將「Class A」當作一般器材等級 — Class A僅適用IVDMD;一般器材使用Class I–IV。
  2. 為Class I GMD提交MD101 — MDD現時不接受Class I列名申請。
  3. 為Class A IVDMD提交MD102 — 同樣豁免;GN-06僅涵蓋Class B–D。
  4. 因豁免列名而跳過分類 — TR-003/TR-006文件對盡職調查及日後法定合規仍然必要。
  5. 以為豁免即無香港規管規劃 — 經營者列名、警戒及標籤要求可能仍適用。
  6. 僅依賴海外等級 — 香港分類採IMDRF對齊TR規則;FDA Class I或EU Class I未必自動對應,須作TR分析。
  7. 忽略混合等級產品組合 — Class I SKU豁免;同品牌Class II及以上仍須列名。
  8. 使用過時GN連結 — 向持份人提供意見前,請查核mdd.gov.hk最新GN-01-E.pdf及FAQ。

常見問題

Class A醫療器材在香港是否需要MDACS列名?

不需要。衞生署FAQ確認Class A IVDMD不在現行MDACS IVD列名範圍內。Class A是TR-006下最低IVD風險等級。Class B、C、D IVDMD須依GN-06經MDIS列名。

Class I GMD是否豁免MDACS列名?

是。Class I一般醫療器材不在現行MDACS列名範圍內(FAQ及GN-01)。Class II、III、IV GMD須依GN-02列名。列名豁免並不表示無須依TR-003分類。

香港最低風險等級是什麼?

一般醫療器材在TR-003下以Class I為最低風險。體外診斷器材在TR-006下以Class A為最低風險。兩者目前均不在MDACS列名範圍內。

可否在無MDACS列名下在香港銷售Class I器材?

在現行自願框架下,Class I GMD無須MDACS器材列名。供應前須確認產品屬醫療器材、備存TR-003分類紀錄,並查核經營者列名、標籤及日後法定要求等其他義務。

Class I GMD與Class A IVDMD有何分別?

Class I適用一般醫療器材(非IVD),依TR-003。Class A適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依TR-006。兩者均為各自框架下最低風險等級,且目前均不在MDACS列名範圍內。

列名豁免是否表示器材不受規管?

否。列名豁免反映自願列名計劃的範圍限制,並非表示產品完全不受管制。分類、醫療器材定義、經營者列名、警戒及 forthcoming 法定制度可能仍適用。

若須列名應使用哪份表格?

Class II–IV GMD用MD101GN-02。Class B–D IVDMD用MD102GN-06。經MDIS提交。現行範圍下,Class I GMD及Class A IVDMD均不適用。

可在哪裡官方核實MDACS列名範圍?

查閱MDD FAQ(分類及列名章節)、GN-01第3.3及4.2.1節,以及mdd.gov.hk的香港醫療器材列名程序概覽PDF。均確認Class I/A不在列名範圍。

官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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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械法規、醫療 AI 與 SEO/G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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