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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事務
2025年10月22日
約5分鐘
進口藥物到香港的注意事項和法律要求
關於進口藥物到香港的監管公告
無論是個人服用或商業分銷,任何將藥劑製品進口到香港的行為,均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和《進出口條例》(第60章)的嚴格監管。個人在從海外採購藥物時必須極為謹慎。
未註冊產品的風險
從海外來源購買的、未經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正式註冊的產品,會對健康構成重大風險。監管機構無法保證其安全性、品質和功效。強烈建議個人避免從可疑或未經核實的國際供應商處購買藥物。
個人使用的進口規定
藥劑製品的進口受到管制,通常需要由衛生署簽發的牌照。然而,存在一項有限的豁免:
豁免: 進入香港的人士在其隨身個人行李中攜帶的藥劑製品,如果嚴格用於該人士的個人用途且數量合理,則可豁免牌照要求。
警告: 儘管有此豁免,適用於在香港銷售的產品的基本註冊要求仍然適用,購買未經註冊的藥物會帶來固有的健康風險。
商業用途的進口和銷售規定
在香港境內商業銷售、供應或分銷藥劑製品(包括透過互聯網進行的銷售)是嚴格禁止的,除非該產品已在管理局正式註冊。
法律規定: 所有擬議銷售的藥劑製品在進入市場前必須進行註冊。
罰則: 非法銷售未註冊藥物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兩年。此外,即使是已註冊的產品,其銷售也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需要特定的牌照或授權才能處理和銷售。
法律定義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劑製品」或「藥物」的定義是一種物質或物質的組合,其:
被宣傳為具有治療或預防人類或動物疾病的特性;或
可用於或施用於人類或動物,旨在通過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或用於作出醫學診斷,以恢復、矯正或修改生理功能。 此定義亦包括先進治療產品。
重要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