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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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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UMAO) 第231章:保護公眾免受誤導性聲稱影響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UMAO) - 第231章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UMAO),即香港法例第231章,透過管制藥物、外科器具和療法的廣告,發揮了關鍵的公共衛生職能。其主要目標是保護公眾免受虛假或誇大聲稱的誤導,尤其是在涉及嚴重疾病方面。

禁止範圍

UMAO 規定以下列方式宣傳任何藥物、器具或療法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聲稱預防或治療: 暗示該產品或服務可以預防、減輕或治癒條例附表所列的疾病。

附表疾病: 附表疾病的清單非常廣泛,包括癌症、肺結核、糖尿病、高血壓、癲癇、失明、陽痿和腎臟疾病等嚴重病症。目的在於防止弱勢群體依賴未經證實的療法來治療需要專業醫療干預的病症。

促使不良使用: 該廣告有可能導致該產品被用於治療任何附表所列的疾病。

執法與豁免

執法: 衛生署藥物辦公室負責監察和執行 UMAO。他們定期檢查各種媒體(數碼、印刷、廣播)上的宣傳材料。

豁免: 該條例認識到某些通訊對於專業醫療實踐是必需的。豁免主要授予以下情況:

專門針對註冊醫生、牙醫或藥劑師的廣告。

出現在貿易刊物中、主要供藥物授權經銷商使用的廣告。

政府或法定機構為公共衛生目的發布的廣告。

從本質上講,UMAO 確保在允許商業貿易的同時,向公眾發布的有關嚴重疾病的健康聲稱必須嚴格基於事實,並符合既定的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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