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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

2026年6月25日

約5分鐘

香港 TR-005 醫療器械標籤檢查清單(MDACS)

快速回答

TR-005(額外醫療器械標籤要求) 是香港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MDACS)就 MDACS 範圍內醫療器械的標籤原則與內容所發布的技術參考文件。本地負責人(Local Responsible Person,LRP) 必須在器械上市前及上市後,確保標籤符合 第 4 條 的各項要求。標籤須傳達使用者安全使用、預期性能表現及器械識別所需的一切資訊,並作為 第 II/III/IV 類一般器械B/C/D 類體外診斷(IVD)器械 在 GN-02 與 GN-06 項下提交 listing 申請的一部分。合規標籤並非單純包裝設計問題,而是 MDACS 合規的核心要素;listing 審批通過後,LRP 仍須持續監督標籤與已批准 listing 範圍的一致性。

適用對象

  • 已列入 MDACS 或正準備提交 listing 申請的 本地負責人(LRP)
  • 編製香港 listing 技術文件的 製造商 及其法規事務團隊
  • 負責 GN-02(一般醫療器械)及 GN-06(IVD 器械)申請的 法規事務人員
  • 將已 listing 器械投放香港市場的 進口商 及分銷商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 TR-005 第 2.1 條 所界定、屬 MDACS 範圍 內的產品。切勿在未作法規評估的情況下,將 TR-005 機械套用於 MDACS 範圍以外的產品(例如部分未受 MDACS 規管的低風險類別,或尚未納入制度範圍的器械類型)。在開始標籤工作前,應先確認器械分類、listing 路徑及適用的 GN 指引。

LRP 標籤責任(TR-005 第 1.1 條)

LRP 必須確保在 MDACS 下已 listing 的器械,其標籤符合 第 4 條 所列要求。此為 持續性義務,而非僅在初次 listing 時一次性完成。具體而言,LRP 應:

  • 在提交 listing 申請前,審核標籤圖稿、內包裝標籤、外包裝標籤及使用說明書(IFU)草稿是否符合 TR-005 第 4 條
  • 確保實際上市產品的標籤與 GN-02 或 GN-06 申請中所提交的標籤資料一致
  • 在 listing 獲批後,若標籤、IFU 或相關聲明有任何變更,按 MDACS 變更程序處理,而非自行修改後再補報
  • 建立內部審核機制,使製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均知悉 LRP 對標籤合規的最終責任

第 1.1 條明確將標籤合規責任賦予 LRP,而非僅由製造商或設計部門承擔。實務上,LRP 應在 listing 項目啟動初期即介入標籤審查,避免在申請後期才發現標籤與 listing 範圍不符而延誤審批。

核心標籤原則(TR-005 第 4 條)

標籤應提供以下各方面所需的資訊:

  • 安全使用 — 包括預期用途、禁忌症、警告、注意事項、正確操作步驟,以及使用者誤用可能導致的風險提示
  • 性能 — 與器械設計及 listing 批准範圍相符的性能相關聲明,避免超出已批准適應症的暗示性表述
  • 識別 — 能唯一或清晰地識別器械本身、製造商,以及供應鏈中的責任主體(含 LRP 聯絡方式,如適用)

TR-005 第 4.1 條第 4.2 條 分別訂明標籤內容的一般原則及呈現方式(例如可讀性、字體大小、資訊層次、標籤與 IFU 的分工)。不同器械類別(一般器械 vs IVD、無菌 vs 非無菌、植入式 vs 非植入式)可能適用不同的具體標籤元素。申請人應查閱官方 TR-005 全文 PDF,按產品類型逐項對照第 4 條下的具體要求,而非僅依賴通用清單。

在實務操作中,建議將 TR-005 第 4 條要求與 GN-02 或 GN-06 中「標籤及特殊 listing 資料」章節一併閱讀,兩份文件互為補充:TR-005 定義標籤應包含什麼,GN 指引則規定 listing 申請中如何提交及展示這些資料。

listing 申請中的標籤要求

GN-02 及 GN-06 均要求申請人在 listing 提交中包含 標籤及特殊 listing 資料(labelling and special listing information)

  • GN-02 — 《第 II/III/IV 類一般醫療器械 listing 指引》
  • GN-06 — 《B/C/D 類 IVD 醫療器械 listing 指引》

提交前應準備完整的標籤圖稿(含外包裝、內包裝、單位包裝各層級,如適用)、IFU 草稿,以及 listing 所要求的語言版本。一般器械與 IVD 在 GN 模板中的標籤提交欄位可能不同,IVD 申請通常需額外關注試劑儲存條件、效期、批號追溯及性能相關聲明等要素。

建議在內部建立「listing 標籤包(labelling pack)」標準文件夾,集中存放各語言版本的標籤 PDF、IFU 修訂紀錄、與製造商的標籤審批往來,以及與 TR-005 清單的對照表。此做法可確保 GN-02/GN-06 提交資料與日後上市產品一致,並在 MDACS 審查機構要求補充資料時快速回應。

TR-005 標籤檢查清單

器械識別

  • 標籤上載有器械名稱/商品名(trade name),且與 listing 申請一致
  • 型號/目錄編號(model/catalogue number)清晰標示,可區分同一產品線下的不同規格
  • 批號/批次號或序列號(視產品追溯要求而定)
  • 適用的唯一器械識別(UDI)或識別方案,符合器械類別及 listing 要求

器械識別資訊是供應鏈追溯、不良事件報告及召回管理的基礎。若產品有多個 SKU 或配置,每一可上市配置均應有對應且一致的識別標示,並在 listing 範圍內逐一列明或合理涵蓋。

製造商及 LRP 資訊

  • 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 按規定於標籤上載有 LRP 名稱及香港聯絡詳情(如 TR-005 及 GN 指引要求)
  • 按規定標示製造國家/地區

LRP 資訊使香港使用者及監管機構能在本地找到責任聯絡人。若製造商地址與實際生產地不同,應按 TR-005 及 GN 要求分別標示,避免混淆。進口商或分銷商名稱通常不取代 LRP 的法定標示義務,除非特定 listing 安排另有規定。

安全使用資訊

  • 預期用途/適應症與 listing 批准範圍一致,無擴大或暗示性聲明
  • 按需要在標籤或 IFU 上載有警告及注意事項
  • 儲存及搬運條件(如適用,含溫度、濕度、避光等)
  • 無菌狀態及有效期限(如為無菌或時效敏感產品)

安全使用資訊應覆蓋從開箱到廢棄的完整生命週期。對於需配合特定耗材、軟件或校準程序使用的器械,IFU 中應有足夠詳述,且標籤上的摘要性警告應與 IFU 全文一致,不可相互矛盾。

語言要求

  • 按 listing 背景符合英文及中文標籤要求
  • IFU 語言要求與 GN-02/GN-06 及 TR-005 一致
  • 外包裝標籤、內包裝標籤與 IFU 之間內容一致、無衝突

香港 MDACS listing 通常涉及雙語(英文及中文)材料要求,但具體適用方式可能因器械類別、風險等級及申請類型而異。不應假設「僅英文標籤即可」,而應在 GN-02 或 GN-06 模板及 TR-005 中逐項核對。繁體中文用字應符合香港慣例;若 IFU 由製造商提供其他中文變體,LRP 應審核其是否適合香港市場及 listing 要求。

listing 一致性

  • 標籤聲明與 MDACS listing 批准範圍一致
  • 無超出已批准 listing 的 off-label 聲明或暗示
  • 特殊 listing 資料與 GN-02/GN-06 模板要求相符

listing 一致性是 MDACS 合規中最常見的審查重點之一。marketing 材料、網站描述、培訓幻燈片若與標籤或 listing 範圍不一致,同樣可能引發合規風險。LRP 應將標籤審查範圍延伸至所有面向香港使用者的重要產品描述渠道。

逐步標籤工作流程

  1. 確認器械屬 MDACS 範圍(TR-005 第 2.1 條)— 查核器械分類、是否需 listing,以及適用 GN-02 還是 GN-06。
  2. 指定 LRP 負責第 4 條合規 — 在項目章程中明確 LRP 的標籤審批權限及與製造商的協作流程。
  3. 按器械類別提取 TR-005 第 4 條標籤元素 — 逐條對照官方 PDF,列出產品專屬的必填與選填項目。
  4. 交叉核對 GN-02 或 GN-06 標籤提交章節 — 確保內部標籤包覆蓋 GN 模板所要求的所有欄位及附件格式。
  5. 編製英文及中文標籤與 IFU 草稿 — 由 LRP 或指定法規人員審核語言準確性及 listing 一致性。
  6. listing 提交前執行 TR-005 內部清單審查 — 使用上文檢查清單,逐項勾選並留存審批紀錄。
  7. listing 批准後,透過 MDACS 變更程序管控標籤變更 — 任何影響安全性、性能聲明、適應症或識別資訊的修改,均應先評估是否需向 MDD 提交變更,而非直接替換上市標籤。

在跨地區產品線中,切勿直接套用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歐盟 MDR、美國 FDA)的標籤而略作修改。即使器械本身相同,香港 TR-005 及 GN 要求可能在 LRP 標示、語言及 listing 聲明方面存在差異,須逐項本地化。

常見陷阱

  1. 將 TR-005 視為可選的品牌指引 — TR-005 界定的是 MDACS 下的法定標籤義務,而非建議性包裝規範。忽略 TR-005 可能導致 listing 被拒或上市後合規問題。
  2. LRP 未審查第 4 條 — 第 1.1 條明確賦予 LRP 責任;若 LRP 僅在申請最後階段形式性簽署而未審核標籤內容,將留下重大合規缺口。
  3. listing 技術文件與市場標籤不一致 — GN-02/GN-06 所提交的標籤必須與實際出貨產品一致。審批後擅自更改標籤而未走變更程序,屬高風險做法。
  4. 遗漏中文語言元素 — 在 listing 要求雙語材料的情況下,僅提供英文標籤或 IFU 不足以滿足要求。中文內容亦須與英文版本在技術意义上對等,而非直譯後出現歧義。
  5. 在無法規依據下將 TR-005 套用於 MDACS 範圍外產品 — 對未納入 MDACS 的產品強行遵循 TR-005,可能導致資源錯配;反之,對應受 MDACS 規管的產品未查 TR-005 則屬合規疏漏。
  6. 忽略 IFU 與標籤的分工 — 部分安全資訊可放在 IFU 而非標籤,但 TR-005 對何者必須出現在標籤上有明確原則。不可假設所有警告均可僅在 IFU 中提供。
  7. 未建立 listing 後標籤變更管控 — 製造商改版包裝或更新 IFU 時,若 LRP 未同步評估 MDACS 影響,可能無意中引入 off-label 聲明或缺失必要標示。

FAQ

香港的 TR-005 在 MDACS 中是什麼?

TR-005 是醫療器械科(MDD)發布的官方技術參考文件,全稱為 《額外醫療器械標籤要求》,規管 MDACS 範圍內器械的標籤原則與內容。它與 GN-02、GN-06 等 listing 指引配合使用,是 LRP 及申請人準備標籤材料的核心依據。英文版及中文版 PDF 均可從 MDD 網站下載。

誰負責 TR-005 合規?

本地負責人(LRP) 必須確保第 4 條要求得到滿足(TR-005 第 1.1 條)。製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可能參與標籤起草,但 LRP 對已 listing 器械的標籤合規承擔最終責任,且該責任在 listing 批准後持續有效。

TR-005 是否適用於香港所有醫療產品?

僅適用於 MDACS 範圍內 的產品(第 2.1 條)。並非所有在香港銷售的醫療相關產品均受 MDACS 規管。在應用 TR-005 前,應先確認產品是否需 listing、屬哪一風險類別,以及是否落入 TR-005 的適用範圍。

標籤文件在哪裡提交?

作為 GN-02(一般器械)或 GN-06(IVD 器械)listing 申請的一部分提交,包括標籤圖稿、IFU 及 GN 模板所要求的特殊 listing 資料。listing 批准後,LRP 仍須確保上市產品標籤持續符合 TR-005 第 4 條;標籤變更可能需按 MDACS 變更程序另行申報。

英文和中文是否都需要?

官方 listing 材料以及 TR-005/GN 指引會界定語言要求 — 須按你的器械 listing 類別及申請類型逐項核對。許多香港 listing 申請涉及雙語標籤及 IFU,但具體要求因產品而異。不應依賴一般性假設,而應查閱 GN-02 或 GN-06 的相關章節及 MDD 就該申請類型的最新要求。

官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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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e Lam — ElendiLabs
藥械法規、醫療 AI 與 SEO/GEO

註冊藥劑師 · 人工智能工程師 · ElendiLabs 總監

註冊藥劑師、人工智能工程師、香港醫療人工智能學會(HKHAIS)創辦人,以及藥品/醫療器械 SEO/GEO 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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