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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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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人類用藥品命名規則 – AEMPS框架
西班牙人類用藥品命名規則 – AEMPS框架
法律基礎及目的
西班牙授權人類用藥品之命名受國家立法實施歐盟Directive 2001/83/EC(修訂版)及AEMPS特定指引規範。主要目的為確保產品明確無歧義識別,防止用藥錯誤,支持藥品警戒及醫療專業人員與患者安全調劑。名稱不得對成分、劑量、治療適應症或優越性產生誤導。 Legislación sobre medicamentos de uso humano – Nombre de medicamentos - AEMPS
名稱強制要素
完整授權名稱通常包含:
- 通用名稱 / Denominación común —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之國際非專利名稱(INN),或無INN時之西班牙官方名稱。此為強制。
- 劑型 — 西班牙語標準化術語(例如comprimidos recubiertos con película、solución inyectable),依AEMPS標準劑型清單。
- 劑量 / concentración — 活性物質之定量表示(例如500 mg、10 mg/ml)。
- 給藥途徑(劑型未明示或需區分時):例如vía oral、intramuscular。
順序通常為:通用名稱 + 劑量 + 劑型(+ 途徑若需)。範例:“Paracetamol 500 mg comprimidos”。
發明名稱(品牌/商品名)
- 可選但常見於原廠及品牌學名藥。
- 須獨特,於上市許可期間經AEMPS批准,且不得與既有名稱衝突。
- 不得包含誤導性治療聲稱(例如“rápido alivio”、“extra fuerte”)、暗示優越性之最高級,或可能與食品/化妝品混淆之要素。
- 偏好幻想名稱;包含活性物質或治療暗示受限且需合理說明。
特殊情形及變異
- 學名藥:須包含通用名稱 + 劑量 + 劑型 + “EFG”(Equivalente Farmacéutico Genérico)或公司識別。
- 生物相似藥:必要時包含“biosimilar”。
- 固定複方:活性物質依字母順序或既定慣例列出(例如“Amoxicilina/Ácido clavulánico”)。
- 兒科 / 緩釋 / 多劑量產品:可能需額外限定詞(例如“pediátrico”、“prolongada liberación”)。
- 語言:完整名稱使用西班牙語(或各自治區官方語言);拉丁術語僅在無西班牙等同詞時用於劑型。
批准及授權後變更
擬議名稱於上市許可程序中經AEMPS審查及批准。授權後名稱變更依影響程度需經IA/IB/II型變更程序。AEMPS維護授權名稱資料庫並公布駁回標準以確保一致性及安全。
這些規則在歐盟統一化基礎上融入國家特性,降低調劑風險並提升藥品生命週期全程可追溯性。詳細標準、標準化術語及範例於AEMPS人類用藥品命名立法頁提供。 Legislación sobre medicamentos de uso humano – Nombre de medicamentos - AEM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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