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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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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ISAF 醫療器材註冊與備案:第12/2025號法律分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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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以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材監督管理制度)及第11/2026號行政法規規管醫療器材,主管機關為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兩項法規連同 ISAF 公布的26項技術指引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在仿歐盟風險分級下,I 級及 IIa 級器材須向 ISAF 完成備案(inscrição),IIb 級及 III 級則須完成註冊(registo)。從事製造、進口、出口、批發或零售的機構,還須持有相應的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或經營許可。境外製造器材一般須已在原產地完成註冊或獲准上市;ISAF 引述的行政長官批示訂明收費,並對橫琴製造器材簡化原產地文件要求。表格及指引見 isaf.gov.mo。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
- 向澳門出口醫療器材的境外製造商
- 在澳門或橫琴合作區生產器材的本地製造商
- 醫療器材的進口商、出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
- 對照香港 MDACS、內地 NMPA 或東盟路徑規劃澳門合規的法規事務團隊
- 在2026年7月1日生效日前需調整供應鏈的醫療機構及經銷商
涵蓋範圍包括符合第12/2025號法律定義、並依 ISAF 技術指引分為 I、IIa、IIb、III 級的產品。
法規架構:第12/202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行政法規
第12/2025號法律為澳門首部專門規管醫療器材的法例,建立醫療器材監督管理制度,界定器材範圍、分級原則、上市義務、許可要求、執法權限,並明確 ISAF 為主管當局。在此之前,澳門醫療器材多依賴藥事及進出口一般規定零散管理;第12/2025號法律首次建立與國際慣例(尤其歐盟 MDR 分級邏輯)對接的完整框架,使製造商、進口商及醫療機構採購方在 2026 年 7 月後有明確合規基準。
第11/2026號行政法規就備案、註冊、許可申請、文件要求及行政收費作出程序性規定。ISAF 宣布該法律、法規及26項技術指引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為業界提供過渡期以調整品質系統、技術文件及供應合約。26 項技術指引涵蓋分級規則、標籤要求、製造與經營許可申請表、進出口程序及不良事件通報等主題——申請人應逐項下載最新 PDF,而非僅依賴新聞稿摘要。
對照鄰近市場:香港 MDACS 以列表(listing)為主;內地 NMPA 以註冊/備案分級管理;澳門新框架明確區分 I/IIa 備案 與 IIb/III 註冊,並將機構許可(製造/經營)與產品上市分開。跨境供應商若同時服務港珠澳,須分別規劃三套合規路徑。
gov.mo 政府新聞稿確認 ISAF 已公布技術指引,將立法要求轉化為可操作的申請清單。isaf.gov.mo 公告進一步引述行政長官批示,訂明收費及特殊規則——包括橫琴製造器材的簡化原產地文件,以及若干低風險器材的個人進口豁免。
| 法規文件 | 作用 |
|---|---|
| 第12/2025號法律 | 建立監督制度、分級及核心義務 |
| 第11/2026號行政法規 | 程序、表格、收費及行政細節 |
| 26項技術指引 | 分級規則、卷宗內容、標籤、許可、進出口 |
| 行政長官批示 | 收費;橫琴原產地規則;個人進口門檻 |
ISAF 醫療器材分級
ISAF 採用仿歐盟四級分類:
| 級別 | 典型風險 | 示例(說明性) |
|---|---|---|
| I 級 | 最低 | 非侵入性、有限人體接觸的一般用途器械 |
| IIa 級 | 低至中等 | 短時間侵入或監測類器材 |
| IIb 級 | 中至高 | 較長時間侵入、主動治療類器材 |
| III 級 | 最高 | 植入式、生命維持或高風險主動器材 |
分級決定走備案或註冊路徑,並影響卷宗深度、審查時間及上市後義務。若已有 EU MDR、香港 MDACS 或 NMPA 分級,可作起點,但不可假設自動等同——澳門技術指引在邊界產品、軟件醫療器材及組合產品上可能有不同結論。
分級實務建議:
- 建立內部分級工作表,列明預期用途、接觸部位、接觸時間、是否為有源器材及是否植入
- 對照 ISAF 技術指引中的分類規則逐條勾選
- 對邊界產品(如部分體外診斷、美容類有醫療聲稱器材)預留向 ISAF 事前諮詢的空間
- 在技術文件中保留分級修訂紀錄,以便上市後變更時追溯
IIb 與 III 級通常需更完整的臨床評價及風險管理文件;I 與 IIa 級雖走備案,仍須確保標籤、說明書及原產地證明完整,避免因文件缺漏而延誤備案。
備案與註冊:按級別要求對照
第12/2025號法律的核心上市途徑區分為:較低風險器材的備案(inscrição)與較高風險器材的註冊(registo):
| 要求 | I 級 | IIa 級 | IIb 級 | III 級 |
|---|---|---|---|---|
| 上市途徑 | 備案 | 備案 | 註冊 | 註冊 |
| ISAF 審查深度 | 行政備案 | 行政備案 | 完整技術審查 | 完整技術審查 |
| 卷宗重點 | 器材描述、標籤、原產地證明 | 同上+臨床/性能(如適用) | 完整技術文件、臨床證據 | 完整技術文件、充分臨床數據 |
| 需經營許可? | 是(商業供應) | 是 | 是 | 是 |
| 原產地核准 | 境外器材一般需有 | 一般需有 | 一般需有 | 一般需有 |
| 橫琴簡化文件 | 依行政長官批示 | 依批示 | 依批示 | 依批示 |
備案並非免審。ISAF 仍會核對資料完整性及分級、標籤合規。註冊則須在商業供應前完成安全與性能實質評估。
個人進口豁免(I / IIa 級)
ISAF 公告引述行政長官批示:I 級及 IIa 級、價值不超過 5,000 澳門元的個人自用進口,可豁免對外貿易進口准照要求。此規則適用於個人進口,不適用商業分銷;批發、零售仍須完成備案/註冊及經營許可。
製造許可與經營許可
第12/2025號法律將產品上市(備案或註冊)與機構許可(製造/經營)分開管理,兩者可能同時需要。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
在澳門(或 ISAF 規定範圍內的合作區)製造醫療器材的機構,須持有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此許可授權生產活動本身,不能替代各型號的備案或註冊。
製造許可申請通常包括:
- 品質管理體系證明(技術指引規定可接受標準)
- 設施及工藝描述
- 技術負責人資格
- 與分級相符的產品範圍
醫療器材經營許可
從事進口、出口、批發或零售的機構,須持有對應的醫療器材經營許可。即使產品已備案或註冊,無經營許可仍不得為分銷而進口或在市場銷售。
| 活動 | 許可類型 | 備註 |
|---|---|---|
| 進口分銷 | 經營許可(進口) | 商業貨物清關前必須持有 |
| 出口 | 經營許可(出口) | 適用轉口及貿易 |
| 批發 | 經營許可(批發) | 向醫院、診所、零售商供貨 |
| 零售 | 經營許可(零售) | 直接售予消費者或醫療端用戶 |
| 製造 | 製造許可 | 與經營許可分開 |
同一集團若同時製造又進口,或兼營批發與零售,可能需多種許可。請在 2026 年 7 月前逐法人、逐場址對照。
許可與產品上市的關係(重要):
| 情境 | 製造許可 | 經營許可 | 產品備案/註冊 |
|---|---|---|---|
| 境外製造、本地進口批發 | 不需要(在澳門無製造) | 需要(進口+批發) | 需要 |
| 在澳門或橫琴製造並本地銷售 | 需要 | 需要(批發/零售) | 需要 |
| 僅向境外出口(不在澳門銷售) | 視製造地而定 | 可能需要(出口) | 視是否在澳門上市而定 |
收費金額依行政長官批示公布;申請前應在 isaf.gov.mo 查閱最新費用表,並在預算中預留許可與產品審查兩類費用。
境外器材與原產地核准
境外製造器材一般須證明已在原產地司法管轄區完成註冊或獲准,ISAF 方予備案或註冊。此要求與鄰近市場做法一致,避免經未受監管市場「監管套利」。
橫琴製造器材依 ISAF 引述的行政長官批示享有簡化原產地文件,反映粵澳深度合作區安排。若供應鏈涉及橫琴生產,須對照最新批示文本,不可沿用一般境外製造商全套文件假設。
境外器材卷宗通常包括:
- 原產地主管機關註冊或備案證明(歐盟、NMPA、HSA、TGA 等)
- 自由銷售證明(如適用)
- 符合 ISAF 要求的標籤樣本
- 本地代理人代辦時的授權書
逐步上市工作流程
- 確認產品範圍 — 是否屬第12/2025號法律涵蓋(部分體外診斷可能另有藥事規則,須對照技術指引)。
- 分級 — 依 ISAF 規則分級並留存分級備忘錄。
- 核實原產地狀態 — 取得製造地註冊/備案/核准證明;橫琴產品適用簡化規則。
- 界定機構角色 — 製造、進口、批發、零售各對應不同許可。
- 申請機構許可 — 提交製造及/或經營許可,附 QMS 及設施證明。
- 編製產品卷宗 — I/IIa 備案卷宗,或 IIb/III 註冊卷宗。
- 提交備案或註冊 — 使用 isaf.gov.mo/pt/services/download 公布的表格。
- 等候 ISAF 決定 — I/IIa 備案;IIb/III 實質審查。
- 進口及分銷 — 持有效經營許可,遵守進口文件及上市後義務。
- 規劃續期及變更 — 依第11/2026號行政法規申報變更。
過渡期規劃(2026 年 7 月前)
- 盤點在銷產品清單:按 ISAF 分級重新歸類每一 SKU
- 核對原產地證書有效期:EU CE、NMPA 註冊證等是否在過渡期內有效
- 更新經銷合約:加入 2026 年 7 月 1 日後須持有效 ISAF 備案/註冊及經營許可的條款
- 培訓採購與倉儲人員:無有效許可及備案/註冊的器材不得再商業進口或銷售
- 建立內部合規日曆:追蹤許可續期、產品變更申報及技術指引更新
決策樹
是否將醫療器材在澳門商業上市?
├─ 否(僅個人自用)→ 查核個人進口規則(I/IIa 級 ≤ 5,000 澳門元)
└─ 是
├─ 申請經營許可(進口/批發/零售等)
├─ 在澳門/橫琴製造?→ 申請製造許可
└─ 產品分級?
├─ I 或 IIa 級 → 向 ISAF 提交備案(inscrição)
└─ IIb 或 III 級 → 向 ISAF 提交註冊(registo)
└─ 境外製造?→ 附原產地核准(橫琴:簡化文件)
主要文件及內容要求
| 文件 | 用途 | 核心內容 |
|---|---|---|
| 備案申請(I/IIa) | 較低風險上市 | 器材描述、分級理由、標籤、原產地證明、製造商資料 |
| 註冊申請(IIb/III) | 較高風險上市 | 完整技術文件、風險分析、臨床/性能證據、標籤、原產地證明 |
| 製造許可卷宗 | 授權生產 | QMS 證書、廠房配置、工藝驗證、產品範圍 |
| 經營許可卷宗 | 授權進出口/批發/零售 | 商業登記、負責人、儲運條件、活動範圍 |
| 原產地證明 | 境外器材資格 | 歐盟、中國、東盟參考機構等註冊/備案 |
| 橫琴原產地套裝 | 簡化途徑 | 依行政長官批示——以 isaf.gov.mo 最新清單為準 |
申請前請從 ISAF 服務入口下載最新表格及技術指引 PDF——2026 年 7 月前版本可能更新。
核對清單
- 確認產品在第12/2025號法律範圍內
- 完成 ISAF 分級(I / IIa / IIb / III)並留存理由
- 取得原產地註冊/核准(或確認橫琴簡化文件)
- 申請製造許可(如本地製造)
- 申請經營許可(進口/出口/批發/零售)
- 編製 I/IIa 備案卷宗或 IIb/III 註冊卷宗
- 依技術指引審核標籤
- 依行政長官批示預算收費
- 更新供應合約以符合 2026年7月1日 要求
- 對齊上市後監察及不良事件報告程序
常見失誤
- 以為 I/IIa 備案可選 — 商業供應前備案為強制要求。
- 有產品註冊但無經營許可 — 產品核准與機構許可是兩道關卡。
- 假設香港 MDACS 涵蓋澳門 — 2026年7月1日起須另行向 ISAF 備案或註冊。
- 將個人進口豁免用於商業進口 — 5,000 澳門元規則僅限個人自用。
- 忽略橫琴文件差異 — 簡化規則僅在符合批示條件時適用。
- 軟件醫療器材分級過晚 — SaMD 可能分至較高級別,卷宗定稿前須重核。
- 沿用 2026 年前非正式供應做法 — 第12/2025號法律具強制執行力,應及早過渡。
- 未在過渡期內申請經營許可 — 2026 年 7 月 1 日後,無許可即無法合法進口商業貨物,可能導致清關受阻及合約違約。
- 將橫琴簡化文件誤用於非橫琴產地 — 簡化規則僅適用符合 CE 批示條件的橫琴製造產品;其他原產地仍須完整原產地核准文件。
- 忽略上市後義務 — 備案/註冊完成後,仍須依技術指引履行不良事件通報、召回及標籤變更申報等義務。
與香港及內地監管的對照提示
| 項目 | 澳門 ISAF | 香港 MDACS | 內地 NMPA |
|---|---|---|---|
| 主管機關 | ISAF | Department of Health / MDD | NMPA |
| 低風險途徑 | I/IIa 備案 | Class I/II 列表 | I 類備案 / II 類註冊等 |
| 高風險途徑 | IIb/III 註冊 | Class III/IV 列表 | III 類註冊等 |
| 機構許可 | 製造許可+經營許可 | 交易商牌照等 | 生產/經營許可 |
| 生效/過渡 | 2026年7月1日 | 已實施 | 已實施 |
三地證書互不替代;同一產品在三地銷售須分別完成當地要求。本站連結的香港 TR-005 標籤、MDACS 總覽及跨境合規文章可作並行規劃參考。
常見問題
澳門醫療器材法何時生效?
第12/2025號法律、第11/2026號行政法規及 ISAF 26項技術指引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見 gov.mo 及 isaf.gov.mo 公告。
ISAF 備案與註冊有何分別?
備案(inscrição)適用I 級及 IIa 級,屬行政性較輕路徑。註冊(registo)適用IIb 級及 III 級,須 ISAF 完整審查安全與性能證據。
進口醫療器材是否需經營許可?
是。商業進口、出口、批發、零售均須 ISAF 醫療器材經營許可,且須完成產品備案或註冊。
境外製造商是否需原產地核准才能備案?
一般須證明已在原產地完成註冊或核准。橫琴製造依行政長官批示適用簡化原產地文件。
哪些級別走備案而非註冊?
I 級及 IIa 級走備案;IIb 級及 III 級須註冊。
低風險器材有個人進口豁免嗎?
有。ISAF 引述批示:I 及 IIa 級、個人自用、價值不超過 5,000 澳門元可豁免對外貿易進口准照;商業進口仍須經營許可及產品備案/註冊。
哪裡下載 ISAF 申請表格?
https://www.isaf.gov.mo/pt/services/download
澳門制度與香港 MDACS 有何關係?
香港與澳門屬不同司法管轄區,MDACS 備案不能替代 ISAF 備案或註冊。服務兩地市場須分別合規——可參閱本站香港註冊及跨境路徑相關文章。
官方來源
- 澳門特區政府 — ISAF 公布 26 項技術指引;第12/2025號法律 2026年7月1日生效:https://www.gov.mo/pt/noticias/832950/
- ISAF — 第12/2025號法律及第11/2026號行政法規 2026年7月1日生效;行政長官批示、收費、橫琴規則:https://www.isaf.gov.mo/pt/post/24335
- ISAF — 表格及技術指引下載:https://www.isaf.gov.mo/pt/services/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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