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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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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 DDA 醫療器材註冊:2074 健康科技產品指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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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以 2074(2017)健康科技產品與設備指令(Directive 2074)監管 健康科技產品與設備(HTPE),主管機關為 藥物管理局(Department of Drug Administration, DDA)。任何 HTPE 在境內 銷售或流通前,生產者或進口商 須依 第 4 條 向 DDA 提交 Schedule-6 申請表。DDA 依 第 8 條 審查是否符合 國家標準;若符合,則完成產品註冊並核發 Schedule-7 註冊證書。進口商另須在進口前取得 第 3 條 的 進口推薦函(Schedule-3 申請、Schedule-5 函件)。各類證書有效期 一年,須依 第 6 條 於到期前 一個月 申請續期。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
- 向尼泊爾出口醫療器材、診斷設備或其他 HTPE 的 境外製造商
- 在尼泊爾上市 HTPE 的 進口商 與 本地生產者
- 開設 HTPE 銷售中心、商行或店鋪 的經銷商與零售商(第 5 條)
- 需將印度 CDSCO、斯里蘭卡 NMRA 或東協路徑對照至尼泊爾 HTPE 框架的 法規事務團隊
適用範圍涵蓋指令 Schedule-1 所列全部品項——不僅限傳統醫療器材,亦包含實驗室設備、家用診斷產品、部分營養補充品及相關耗材。若產品列於 Schedule-1,除非 DDA 另有豁免公告,否則應假設須受 DDA 監管。
法規架構:2074 指令與 DDA
2074(2017)健康科技產品與設備指令 經尼泊爾內閣批准,全文可於政府 CDN 及 dda.gov.np「Directives and Guidance」下載。DDA 隸屬 衛生與人口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Population),為指令中「Department(部門)」之指涉機關。
指令與下列法規並行運作:
| 法規/文件 | 與 HTPE 之關聯 |
|---|---|
| 2074 指令(2017) | HTPE 註冊、進口推薦、銷售據點登記、國家標準之主要依據 |
| 2035 藥物法(Drug Act) | 設立指令引述之藥物諮詢委員會與委員會 |
| 2075 消費者保護法 | 對不合規市場行為之額外消費者安全框架 |
| 2064 良好治理法第 45 條 | 指令發布之法律授權依據 |
在無必要證書或推薦函之情況下經營 HTPE,將依 第 17 條 受現行法律處分。應將未註冊供應視為 硬性禁止,而非事後補救事項。
何謂 HTPE?Schedule-1 產品範圍
第 2(D) 條 定義 健康科技產品或設備 為 Schedule-1 所列品項。Schedule-1 設計上涵蓋面廣,主要類別包括:
| Schedule-1 類別 | 指令所列示例 |
|---|---|
| 醫用非耐久品與耗材 | 紗布、繃帶、手套、導管、注射器、縫合線 |
| 光學器具 | 眼鏡、隱形眼鏡、人工水晶體 |
| 骨科與義肢植入物 | 假肢、螺絲板、釘、桿 |
| 醫療器材(耐久品) | 心臟瓣膜、起搏器、支架 |
| 生命支持與復健設備 | 呼吸器、除顫器、麻醉機、輪椅 |
| 侵入性診斷設備 | 超音波、MRI、內視鏡 |
| 影像與放射治療 | X 光、CT、C-arm、ECG、EMG |
| 實驗室設備與 IVD 試劑 | ELISA 讀取器、HPLC、分光光度計、診斷套組 |
| 居家保健產品 | 血糖儀、驗孕試劑、血壓計、體溫計 |
| 血液及血液製品 | 血袋、分離設備、相關試劑 |
| 配套耗材 | ECG 紙、X 光片、輻射屏蔽材料 |
Schedule-1 亦包含未受藥物法或食品法監管之營養補充品、部分非 DDA 藥品管轄之 OTC 品項,以及具健康風險之化妝品。申請前應對照 dda.gov.np 公布之 Schedule-1 原文 確認產品歸類,勿假設僅「醫療器材」才適用。
第 4 條:銷售流通前之產品註冊
第 4 條 為個別 HTPE 進入市場之核心關卡,邏輯分三步:
- 申請(第 1 款): 在境內銷售或流通前,生產或進口 HTPE 者須依 Schedule-6 格式 向 DDA 提交申請。
- 國家標準審查(第 2 款): 收到申請後,DDA 審查該 HTPE 是否 符合第 8 條所定國家標準。
- 註冊與發證(第 3 款): 若符合國家標準,DDA 完成註冊 並依 Schedule-7 核發 註冊證書 予申請人。
第 4 條 不能取代 進口管制——對進口商而言,須 同時 具備 第 3 條進口推薦函(方可進口)與 Schedule-7 證書(方可銷售流通)。
Schedule-6 申請內容
Schedule-6 標題為 健康科技產品或設備銷售與流通證書申請格式,致 DDA 局長,須載明:
- 申請人簽名、姓名、地址、日期
- 擬銷售流通 HTPE 明細表,含序號、名稱、型式/規格、備註 欄位
Schedule-6 本身為簡式表格,但須備妥技術證明——規格、製造場址、品質證書及符合性文件——以支援 DDA 完成第 8 條審查。
Schedule-7 註冊證書
Schedule-7 為 健康科技產品或設備銷售與流通證書。載明 DDA 依 第 4(3) 條 審查 Schedule-6 申請後核發,並列 已註冊產品明細(名稱、型式/規格、備註)及官方印信與簽署官員。
應保留 Schedule-7 供海關、經銷商稽核及 DDA 檢查使用。標籤與進口文件中的品名、型式須與註冊內容 完全一致。
第 8 條:國家標準之制定
DDA 於第 4 條註冊前,須確認產品符合 第 8 條 所定 國家標準:
| 第 8 條規則 | 要求 |
|---|---|
| 第 1 款 | DDA制定各 HTPE 之國家標準 |
| 第 2 款 | 優先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對該類產品之標準 |
| 第 3 款 | 若無 WHO 標準,則依現行國際規範制定 |
| 第 4 款 | 須考量對人類及動物健康影響與風險 |
第 9 條 進一步規定,在尼泊爾生產、進口、銷售或流通之 HTPE 均須符合第 8 條國家標準。
品質檢驗機制(第 10–11 條)
第 10 條按下列順序指定檢驗機構:
- 工業部轄下國家標準與計量局(NBSM)——能檢驗時由其執行
- 若不能,則 DDA 轄下國家藥品實驗室(NML) 或 國家公共衛生實驗室(NPHL)
- 若仍不能,則由 DDA 依藥物諮詢委員會或委員會建議指定之 國際標準實驗室
第 11 條 禁止生產或進口 不符合 國家標準之 HTPE,並 明確禁止 進口 曾在他國使用過、或屬 舊貨、維修品、翻新品 之產品。
第 15 條 規定 檢驗費用由生產者或進口商負擔。規劃尼泊爾准入預算時應納入實驗室費用。
進口關卡:第 3 條推薦函
進口商須依 第 3 條 在進出口活動前取得 推薦函(Recommendation Letter):
| 步驟 | 表單/產出 | 條文 |
|---|---|---|
| 提交進口申請 | Schedule-3——進出口推薦函申請 | 第 3(1) 條 |
| DDA 審查並發函 | Schedule-5——進出口推薦函 | 第 3(2) 條 |
Schedule-3 須載明產品名稱、型式/規格、製造國、出口/進口國、數量及備註。
第 12 條 允許透過向 DDA 登記之 授權代理人 進出口。第 12 條說明 定義授權代理人為推薦函持有人向 DDA 登記之個人。境外製造商通常委任 本地代理人或進口商 處理 DDA 文書、規費及續期——商業合約應明確第 3、4 條證書之持有人。
三道關卡市場准入模型
關卡 1——進口(第 3 條)
Schedule-3 申請 → DDA 審查 → Schedule-5 推薦函
關卡 2——產品註冊(第 4 條)
Schedule-6 申請 → 第 8 條標準審查 → Schedule-7 證書
關卡 3——銷售據點(第 5 條,若從事零售/批發)
Schedule-8 申請 → Schedule-9 據點證書
關卡 1 與 2 適用於 所有進口商。關卡 3 適用於經營 銷售中心、商行或店鋪 者——不僅限醫院標案供應。
有效期、續期與規費
第 6 條 規範所有推薦函與證書:
| 規則 | 內容 |
|---|---|
| 有效期 | 自核發日起一年 |
| 續期時限 | 須於到期前一個月申請 |
| 續期程序 | DDA 經必要審查後續期 |
| 紀錄 | DDA 須維護最新登記冊(第 7 條) |
DDA 可依 第 14 條 按現行法律收取服務費。規費金額隨政府公告調整——預算前請查 dda.gov.np「Notices」,勿依賴第三方部落格數字。
第 5 條:銷售中心、商行與店鋪登記
除個別產品之 Schedule-7 外,指令 第 5 條 規範 銷售據點 層級之合規:
| 步驟 | 表單 | 條文 |
|---|---|---|
| 提交據點申請 | Schedule-8——登記銷售中心、商行或店鋪 | 第 5(1) 條 |
| DDA 發證 | Schedule-9——銷售據點證書 | 第 5(2) 條 |
凡以零售或批發方式 開設銷售中心、商行或店鋪 銷售 HTPE 者,均須完成此登記。僅向醫院供貨而不對外零售之 B2B 進口商,仍須持有 Schedule-7,但是否觸及第 5 條取決於實際銷售模式——應與 DDA 或本地顧問確認。
最高零售價、規費與監管權
指令另有多項營運條款,法規事務團隊應一併納入上市計畫:
| 條文 | 內容摘要 |
|---|---|
| 第 13 條 | DDA 可經藥物諮詢委員會或委員會意見,並依優先順序核定 HTPE 最高零售價(MRP) |
| 第 14 條 | DDA 核發推薦函或證書時,可依現行法律收取服務費 |
| 第 15 條 | 依指令所需之品質檢驗費用由生產者或進口商負擔 |
| 第 16 條 | DDA必須對 HTPE 之生產、進出口及銷售流通進行例行監測與檢查;監測優先順序可依藥物諮詢委員會建議訂定 |
| 第 17 條 | 違反指令者依現行法律受處分 |
MRP 核定可能影響定價策略與經銷合約。進入尼泊爾市場前,應預留與 DDA 就定價及規費溝通之時間。
決策流程圖
您的產品是否列於 Schedule-1?
├─ 否 → 確認是否仍受其他尼泊爾法規(如藥物法)管轄
└─ 是 → 您為生產者或進口商?
├─ 進口 → 先取得 Schedule-5(第 3 條)
│ └─ 出貨前:Schedule-6 → 第 8 條審查 → Schedule-7
│ └─ 首次銷售前必須持有 Schedule-7
└─ 本地生產 → 直接 Schedule-6 → Schedule-7(無 Schedule-3/5 進口步驟)
└─ 若開設零售/批發店鋪 → 另辦 Schedule-8/9(第 5 條)
逐步註冊流程
- 確認 Schedule-1 範圍——對照產品類別;蒐集 WHO/國際標準資料以對應第 8 條。
- 指定授權代理人(境外製造商)——依第 12 條向 DDA 登記代理人;在商業合約中明定誰持有 Schedule-3/5 及 Schedule-6/7。
- 申請進口推薦函——提交 Schedule-3;於出貨前取得 Schedule-5;確認品名、數量與商業發票一致。
- 準備第 8 條符合性卷宗——技術規格、檢驗報告、製造品質文件、風險說明及符合國家標準之標籤;預留 NBSM/NML/NPHL 檢驗時間。
- 提交 Schedule-6——於境內 首次銷售或流通前 依第 4(1) 條申請 Schedule-7;勿將到貨即等同可上市。
- 配合 DDA 審查——支援第 8 條審核;若要求,依第 10 條安排 NBSM、NML、NPHL 或指定國際實驗室檢驗;檢驗費由申請方負擔(第 15 條)。
- 領取 Schedule-7——確認註冊品項與商業 SKU、外包裝及 IFU 一致;建立證書副本供海關與經銷商調閱。
- 必要時登記銷售據點——零售/批發 premises 依第 5 條 Schedule-8/9 辦理;與 Schedule-7 為不同層級之許可。
- 排定續期——一年有效期;依第 6 條 提前 30 天 申請續期;同步更新技術文件若有規格變更。
- 維持上市後合規——第 16 條授權 DDA 對生產、進口及流通進行例行監測與檢查;保留完整進銷存紀錄以應檢查。
關鍵文件及必備內容
| 文件 | 用途 | 最低內容 |
|---|---|---|
| Schedule-3 | 進口推薦申請 | 產品表:名稱、型式、國別、數量 |
| Schedule-5 | 進口推薦函 | DDA 核准之進口品項清單及官方印信 |
| Schedule-6 | 註冊申請 | 申請人資料 + 擬銷售流通 HTPE 明細表 |
| 第 8 條證明 | 標準符合性 | WHO/國際規範對照、檢驗報告、風險評估 |
| Schedule-7 | 註冊證書 | 核准銷售流通之產品身分 |
| Schedule-8/9 | 銷售據點登記 | 核准零售/批發 HTPE 之營業場所 |
檢核清單
- 產品已確認屬 Schedule-1 範圍
- 授權代理人 已向 DDA 登記(境外製造商路徑)
- Schedule-3 進口申請已備妥,國別與數量資料正確
- 已於出貨前取得 Schedule-5 進口推薦函
- 產品 非 二手、舊貨、維修或翻新品(已核對第 11 條禁止條款)
- 第 8 條 符合性卷宗已備(WHO 標準 → 國際規範備援)
- 已確認檢驗路徑(NBSM → NML/NPHL → 指定國際實驗室)
- 已於境內 首次銷售或流通前 提交 Schedule-6
- 已取得 Schedule-7,內容與標籤及發票一致
- 若經營零售/批發 premises,已完成 Schedule-8/9
- 已設定 一年 有效期之續期日曆,並 提前一個月 申請
- 繳費前已查閱 dda.gov.np 最新 DDA 規費公告
常見錯誤
- 僅憑 Schedule-5 即開始銷售——推薦函僅授權進口;Schedule-7 仍為銷售流通之必要條件(第 4 條)。
- 忽略第 8 條技術證明——Schedule-6 為簡表;技術卷宗不足將延宕或阻擋註冊。
- 進口二手或翻新設備——第 11(2) 條禁止,不受境外認證豁免。
- 假設藥品註冊可涵蓋 HTPE——Schedule-1 包含藥物法範圍外之器材;須走獨立 HTPE 路徑。
- 錯過續期窗口——第 6 條要求 到期前一個月 申請;逾期即產生合規空窗。
- 標籤與 Schedule-7 不符——註冊名稱/型式須與商業標籤及報關一致。
- 忽略據點登記——第 5 條適用銷售中心與店鋪,不限於持有 Schedule-7 之進口商。
- 低估檢驗成本——第 15 條將檢驗費用歸屬生產者或進口商。
與南亞鄰國路徑對照
尼泊爾 HTPE 框架在概念上與印度 CDSCO 註冊、斯里蘭卡 NMRA 路徑相似——均要求 進口前許可 與 上市前產品批准——但 表單編號、國家標準制定機制及一年續期 為尼泊爾獨有。若產品已在印度或斯里蘭卡獲批,仍須完整走通 Schedule-3/5 與 Schedule-6/7;境外證書可支援第 8 條符合性論證,但 不能替代 DDA 註冊證書。
常見問題
誰須向尼泊爾 DDA 註冊健康科技產品?
第 4(1) 條 規定,在境內 生產或進口 HTPE 者,須於 銷售或流通前 向 DDA 申請。進口商另須依 第 3 條 取得推薦函。零售商與批發商若開設銷售據點,另依 第 5 條 登記。
HTPE 與尼泊爾註冊藥品有何不同?
HTPE 依 2074 指令 Schedule-1 定義,走 Schedule-6/7 證書路徑。藥品依 2035 藥物法 管理。Schedule-1 中部分品項(如補充品、特定 OTC)不在藥品管轄內,仍須 HTPE 註冊。
可否在取得 Schedule-7 前先進口醫療器材?
取得 第 3 條 Schedule-5 推薦函 後可進口,但 不得銷售或流通,直至 DDA 依第 4 條核發 Schedule-7。應相應規劃倉儲與上市時程。
DDA 證書須多久續期一次?
第 6(1) 條 規定推薦函與證書有效期 一年。第 6(2) 條 要求 到期前一個月 申請續期。續期時請查 dda.gov.np 最新規費。
DDA 如何判定器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依 第 8 條,DDA 制定國家標準時優先採 WHO 標準,否則依 國際規範,並考量健康與動物風險。第 10 條 可能要求於 NBSM、NML、NPHL 或 DDA 指定之國際實驗室檢驗。
血糖儀、血壓計等家用設備是否受監管?
是。Schedule-1(17) 明列 血糖儀、驗孕試劑、血壓計、體溫計 等居家保健產品,適用相同第 4 條註冊路徑。
境外製造商能否直接向 DDA 申請?
指令規範尼泊爾境內 生產者與進口商。第 12 條 允許透過 DDA 登記之 授權代理人 進口。境外製造商通常透過尼泊爾進口商或代理人提交第 3、4 條申請。
無有效 Schedule-7 即銷售 HTPE 有何後果?
第 17 條 要求對違反指令者依 現行法律 處分,並可能觸及 2075 消費者保護法 及 2035 藥物法 之執法工具。未註冊供應具重大法規與商業風險。
官方來源
- 尼泊爾藥物管理局(DDA):https://dda.gov.np/
- 2074 健康科技產品與設備指令——DDA 頁面:https://dda.gov.np/content/23/health-technology-product-and-equipment-directive--2074/
- 指令 PDF(政府 CDN):https://giwmscdntwo.gov.np/media/pdf_upload/Health%20Technology%20Product%20and%20Equipment%20Directive%2C%202074%20(2017)_Translated%20Final_m3gqy3x.pdf
- 指令與指引索引:https://www.dda.gov.np/content/health-technology-product-an-medical-device-directive-2074
- 健康科技產品(HTP)法規頁面:https://dda.gov.np/content/24/health-technology-product--htp--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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