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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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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MMDRA 醫療器材註冊:LICEMED 與 2025 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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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在進口、供應或用於人類醫療市場之前,要求對醫療器材完成國家註冊衛生部(MOH)轄下之健康與醫療器材監管局(MMDRA)2024 年修訂《藥品與醫療器材法》(LMMD)》2024 年 10 月 1 日生效)及衛生部長第 A/206 號命令2025 年 5 月 26 日)所採納之附件 2——醫療器材註冊程序辦理註冊。申請透過 LICEMED 資訊系統提交:http://licemed.mohs.mn/**。申請人須持有修訂 LMMD 框架下之有效進口供應許可證(import-supply license)外國製造商僅能透過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之蒙古有限責任公司(LLC)子公司註冊——代表處因不得從事營利活動且無法申請許可證,故不可申請。A/206 號命令取代2019 年衛生部 A/295 號命令**註冊程序,並統一藥品、醫療器材及健康補充品之註冊規則。WTO 進口許可通報確認 LICEMED 為人類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官方管道。

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

  • 向蒙古出口醫療器材、體外診斷試劑或植入性產品之外國製造商
  • 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之外國製造商蒙古 LLC 子公司
  • 在蒙古市場銷售已註冊器材之本地進口商與經銷商
  • 將 EU MDR、FDA 510(k)/De Novo、PMDA 或 EAEU 路徑對應至蒙古 2025 程序之法規事務團隊
  • 採購前須核實國家註冊狀態之醫院採購與招標團隊

範圍涵蓋修訂 LMMD 下受監管之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包括 WTO 許可通報所提及之醫療儀器、設備、配件及義肢。獸醫器材及牲畜動物藥品設備適用 MOH 其他許可類別。若產品用於人類疾病之診斷、預防、監測或治療,除非 MOH 發布特定豁免,否則應假設須經 MMDRA 註冊。

法規框架:修訂 LMMD 2024 與 A/206 號命令

蒙古醫療器材市場准入主要依據兩項法律文書:

文書作用
修訂《藥品與醫療器材法》(2024)》議會 2024 年 6 月 5 日通過;2024 年 10 月 1 日生效;規範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之製造、進口、出口、儲存、銷售、配送、使用及監管
衛生部長第 A/206 號命令(2025 年 5 月 26 日)採納藥品、醫療器材及健康補充品之統一註冊程序;附件 2為醫療器材註冊之執行程序
《許可法》(WTO 背景)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之製造、進口及供應須依蒙古許可框架取得許可

2024 年 LMMD 相較 2010 年法律之主要現代化內容:

  • 將五類活動許可整合為三類製造出口進口供應及相關合併許可
  • 要求進口供應許可證持有人作為進口藥品與醫療器材之註冊人
  • 明確外國製造商須透過蒙古 LLC 子公司註冊,而非代表處
  • 強化 MMDRA 對註冊、許可及上市後監管之職權

A/206 號命令廢止2019 年衛生部 A/295 號命令《藥品、原料及生物活性產品註冊程序》(部分附件)。持有舊版註冊之製造商應於續期或變更時,在 legalinfo.mnmoh.gov.mn 確認過渡規則。

監管機構:衛生部轄下 MMDRA

**健康與醫療器材監管局(MMDRA)**隸屬 MOH,為蒙古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之國家監管機構。MMDRA 職責包括:

職能說明
註冊審查依附件 2 對醫療器材卷宗進行專家評估
許可監管進口供應及製造出口許可之合規
國家註冊簿已註冊藥品與醫療器材之公布
上市後監管依 LMMD 進行監測、召回及執法
特殊許可moh.gov.mn所載 MOH 特殊許可流程之協調

MMDRA 特殊許可及法規諮詢聯絡方式見 MOH 網站 **https://moh.gov.mn/p/140**。LICEMED 系統存取及註冊提交應使用專用入口,除非 MOH 公布特定技術支援聯絡方式,否則勿依賴非正式電郵管道。

LICEMED 入口:http://licemed.mohs.mn/

LICEMED 為蒙古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註冊及生命週期管理之官方資訊系統。蒙古 WTO 進口許可通報將 LICEMED 指定為上述產品類別之監管管道,系統網址為 **http://licemed.mohs.mn/**。

LICEMED 支援:

  • 依 A/206 號命令附件 2 提交註冊申請
  • 卷宗上傳及版本追蹤
  • 依 A/206 號命令所採納之註冊證書範本核發註冊證書
  • 已註冊產品之國家註冊簿查詢
  • 2025 程序所定之續期及變更流程

外國製造商及其蒙古 LLC 子公司應及早建立 LICEMED 使用者帳戶。入口資料不完整或未連結進口供應許可證,是受理階段遭拒的常見原因。提交前請在 moh.gov.mn 確認現行入口網址——WTO 及 MOH 公布均以 licemed.mohs.mn 為現行系統端點。

進口供應許可證前提

依修訂 LMMD 2024,在國家註冊簿註冊進口醫療器材之實體須持有有效進口供應許可證。該許可涵蓋進口供應——取代 2010 年法律下分開之進口及供應許可。

主要許可規則:

要求細節
許可類型進口醫療器材須持進口供應許可證
註冊人須為許可持有人或附件 2 所定之授權實體
外國製造商路徑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之蒙古 LLC 子公司——非代表處
WTO 許可類別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製造、進口、出口及供應須依《許可法》取得許可
MOH 監管許可核發及合規依 MOH/MMDRA 框架

請在 LICEMED 上啟動器材註冊前先申請進口供應許可證。無有效許可之實體所提交之註冊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申請前置時間應與卷宗準備及 MMDRA 審查分開規劃。

外國製造商:蒙古 LLC,非代表處

修訂 LMMD 2024 對外國製造商進入市場有明確規定:

  • 允許路徑: 透過取得進口供應許可證蒙古 LLC 子公司註冊醫療器材
  • 禁止路徑: 代表處——僅以代表處形式設立之法人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無資格申請進口供應許可證或註冊進口醫療器材

外國製造商之實務要點:

  1. 設立或指定蒙古 LLC——全資子公司或與持有(或共同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之本地夥伴合資
  2. 簽署製造商–子公司授權書——記載外國製造商指定 LLC 為蒙古法規及商業聯絡人
  3. 取得進口供應許可證——LLC 依 LMMD 許可規則向 MOH/MMDRA 申請
  4. 在 LICEMED 註冊器材——LLC 以許可持有人身份提交附件 2 卷宗
  5. 維持本地合規——LLC 負責上市後通報、召回及續期申報

代表處可從事聯絡或市場開發,但無法取代 LLC 註冊路徑。慣用 EU 或海灣授權代表模式之法規團隊,應在市場進入規劃中明確對應蒙古之 LLC 要求。

WTO 參考:LICEMED 與許可要求

蒙古 WTO 進口許可通報(參考 lic-public.wto.org/en/legislations/3027)確認:

產品類別監管管道
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LICEMED資訊系統——http://licemed.mohs.mn/
醫療儀器、設備、配件、義肢依《許可法》取得 MOH 許可;MMDRA 監管
聯絡方式MOH——976-51-260212(LICEMED);976-11-323002(MOH 總機)

WTO 通報將蒙古國內註冊制度與國際貿易承諾對齊。進口商應將 LICEMED 註冊進口供應許可證視為雙重前提——缺任一項即通關,將面臨 LMMD 及《許可法》之執法風險。

附件 2 註冊卷宗

衛生部長第 A/206 號命令附件 2——醫療器材註冊程序定義註冊申請內容、審查步驟及證書格式。A/206 號命令另採納:

  • 註冊申請表範本——LICEMED 提交之標準表格
  • 註冊證書範本——核准後之官方證書格式

附件 2 核心卷宗要素(請對照 legalinfo.mn 所公布之蒙古文正文):

文件須證明之內容
註冊申請表依範本填寫器材識別、分類及申請人(進口供應許可證持有人)資料
進口供應許可證副本蒙古 LLC 註冊人持有之有效許可
製造商授權書外國製造商指定蒙古 LLC 為註冊人
器材描述及預期用途產品名稱、型號、配置及臨床用途
分類依據依 LMMD 及附件 2 規則之風險等級
技術文件設計、材料、性能規格及適用標準
品質管理系統證書通常為製造商之ISO 13485或同等證書
符合性聲明符合適用之安全及性能要求
自由銷售證明/上市許可原產國或參考市場合法銷售之證據
使用說明(IFU)操作說明、禁忌症、警告
標籤樣本依 LMMD 標籤要求之內外包裝標籤
臨床評估/安全證據依器材等級及創新程度相稱
參考市場核准CE 證書、FDA 核准或其他支持卷宗之核准

MMDRA 於專家審查中可要求補充文件EU MDRFDAEAEU 或鄰近市場之參考核准可強化卷宗,但無法取代附件 2 下之蒙古國家註冊。

註冊證書

審查通過後,MMDRA 依 A/206 號命令所採納之註冊證書範本核發註冊證書。證書確認:

  • 已註冊商品名稱及器材識別資訊
  • 製造商名稱及原產國
  • 蒙古 LLC 註冊人(進口供應許可證持有人)
  • 註冊編號及核發日期
  • 依附件 2 規定之有效期及續期條件

已註冊器材公布於可透過 LICEMED 查詢之國家註冊簿。進口商、經銷商及醫院採購團隊應於採購或出貨前核實註冊簿狀態。僅持外國 CE 證書或 FDA 核准,無法在蒙古合法供應而未取得 MMDRA 註冊。

請依附件 2 時限於證書到期前規劃續期。註冊失效將依修訂 LMMD 2024 阻斷合法進口及供應。

逐步註冊流程

步驟 1 — 依修訂 LMMD 2024 確認器材範圍
步驟 2 — 設立蒙古 LLC(外國製造商)
步驟 3 — 為 LLC 取得進口供應許可證
步驟 4 — 建立 LICEMED 帳戶並連結許可證
步驟 5 — 依範本申請表組裝附件 2 卷宗
步驟 6 — 在 LICEMED 提交註冊申請
步驟 7 — MMDRA 專家審查(於公布期限內回覆補件)
步驟 8 — 註冊決定及證書核發
步驟 9 — 器材經 LICEMED 公布於國家註冊簿
步驟 10 — 規劃續期及上市後義務

詳細流程:

  1. 確認器材範圍——核實產品屬 LMMD 2024 下須註冊之醫療器材;依附件 2 判定分類。
  2. 設立蒙古 LLC——外國製造商設立或與夥伴合作;代表處不可註冊。
  3. 取得進口供應許可證——LLC 向 MOH/MMDRA 申請;提交註冊前許可須有效。
  4. 設定 LICEMED 存取——註冊使用者、連結進口供應許可證,並在 http://licemed.mohs.mn/ 確認入口功能。
  5. 準備卷宗——填寫範本申請表;彙整技術檔、QMS 證書、FSC、IFU、標籤及參考核准。
  6. 在 LICEMED 提交——依附件 2 流程上傳卷宗;保留提交參考編號。
  7. MMDRA 審查——專家評估;及時回覆缺件函。
  8. 取得證書——核發範本註冊證書;確認國家註冊簿登載。
  9. 進口及供應——報關文件須對應註冊編號及進口供應許可證。
  10. 維持合規——追蹤續期日期、變更及上市後通報義務。

註冊檢核表

檢核項目狀態
依 LMMD 2024 及附件 2 完成器材分類
蒙古 LLC已設立(外國製造商)
進口供應許可證已取得且有效
排除代表處路徑——LLC 為註冊人
已在http://licemed.mohs.mn/建立LICEMED 帳戶
依 A/206 號命令完成註冊申請表範本
製造商–LLC 授權書已簽署
ISO 13485(或同等 QMS)證書有效
已取得參考市場自由銷售證明
技術文件IFU已定稿
標籤已依 LMMD 要求審查
已彙整參考市場核准(CE、FDA 等)
已依附件 2 在LICEMED上傳卷宗
已取得註冊證書;國家註冊簿登載已確認
已依附件 2 有效期規則設定續期日程

常見陷阱

  1. 使用代表處而非 LLC——代表處無法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或註冊器材;僅蒙古 LLC 子公司符合資格。
  2. 進口供應許可證核發前即提交——附件 2 要求許可持有人為註冊人;過早提交 LICEMED 申請會遭拒。
  3. 忽略 A/206 號命令過渡——2019 年 A/295 號命令程序已廢止;續期及新申請須依附件 2。
  4. 略過 LICEMED——WTO 及 MOH 指定 LICEMED 為官方管道;僅紙本或非正式提交非有效途徑。
  5. 僅依賴外國核准——EU CE 或 FDA 核准可支持卷宗,但無法取代蒙古國家註冊。
  6. 許可與註冊人不符——進口供應許可證上之 LLC 須與 LICEMED 申請人一致;公司重組須先更新許可。
  7. 審查時 QMS 或 FSC 已過期——MMDRA 會查核證書有效期;過期文件會引發補件循環。
  8. 續期延誤——註冊失效阻斷合法進口及供應;須於到期前排定續期。

常見問題

蒙古醫療器材註冊由誰監管?

衛生部轄下健康與醫療器材監管局(MMDRA)負責人類醫療器材註冊,依修訂 LMMD 2024衛生部長第 A/206 號命令(2025 年 5 月 26 日)附件 2 辦理。

修訂 LMMD 2024 是什麼?

修訂《藥品與醫療器材法》由議會於 2024 年 6 月 5 日通過,2024 年 10 月 1 日生效,取代 2010 年法律,現代化許可(含進口供應許可證)、註冊要求及 MMDRA 對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之職權。

衛生部長第 A/206 號命令是什麼?

A/206 號命令2025 年 5 月 26 日)採納藥品、醫療器材及健康補充品之統一註冊程序。附件 2醫療器材註冊程序,取代2019 年 A/295 號命令註冊程序,並包含申請表及證書範本。

LICEMED 是什麼?如何存取?

LICEMED 為蒙古人類藥品與醫療器材註冊之官方資訊系統,網址 **http://licemed.mohs.mn/**。WTO 進口許可通報確認 LICEMED 為上述產品類別之指定監管管道。

註冊器材前是否須先取得進口供應許可證?

是。依修訂 LMMD 2024,註冊進口醫療器材之實體須持有有效進口供應許可證。請於在 LICEMED 提交註冊申請前先取得許可。

外國製造商能否直接註冊或透過代表處?

不能。外國製造商須透過持有進口供應許可證蒙古 LLC 子公司註冊。代表處依蒙古法律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無法申請許可證或註冊進口醫療器材。

EU CE 標誌或 FDA 核准能否取代蒙古註冊?

不能。EU MDRFDA 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之參考核准可支持附件 2 卷宗,但無法取代LICEMED 辦理之 MMDRA 國家註冊。合法進口及供應前須取得蒙古註冊證書。

官方法律文本在哪裡查閱?

公布文本見 legalinfo.mn修訂 LMMD 2024(lawId=17140713569541)及含附件 2 之 A/206 號命令(lawId=17431727585102)。MOH 指引及特殊許可見 moh.gov.mn,含 **https://moh.gov.mn/p/140**。

官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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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e Lam — ElendiLabs
藥械法規、醫療 AI 與 SEO/GEO

註冊藥劑師 · 人工智能工程師 · ElendiLabs 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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