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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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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口服鼻炎藥上市批准標準
日本口服鼻炎藥上市批准標準
日本口服鼻炎藥上市批准標準由日本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PMDA)於2015年3月25日發布,公告號為 PB第23號,並於2015年12月14日部分修訂。本標準規定了旨在緩解鼻炎症狀的口服藥物(不包括感冒藥、抗過敏藥和漢方方劑)的上市批准準則。對不符合標準的製劑需提交療效和安全性數據及組合理由。 (PMDA, 000272491.pdf)。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口服鼻炎藥;感冒藥、抗過敏劑及基於漢方方劑的製劑不在此範圍內。 (PMDA, 000272491.pdf)。
活性成分
標準中的表1列出了可用的活性成分並將其分類為第I至第V欄。結合使用時有具體規則:某些欄位中只允許選用一種成分,一些組合亦被禁止(例如 dl‑甲基麻黃鹼鹽酸鹽與 l‑甲基麻黃鹼鹽酸鹽不能同用)。 (PMDA, 000272491.pdf)。
活性成分劑量
每種成分的最大每日劑量均在表1中規定。最大單次劑量為最大每日劑量的三分之一,口服溶液和糖漿為六分之一。混合使用某些成分時,其劑量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規定限值。不同欄位的活性成分還有最低劑量要求。 (PMDA, 000272491.pdf)。
劑型
批准的劑型包括膠囊、顆粒、丸劑、粉末、片劑、口服溶液(不含藥酒)和糖漿。 (PMDA, 000272491.pdf)。
劑量及用法
一般劑量為每日三次,每次間隔不得少於四小時。對於口服溶液和糖漿,允許每日最多六次,原則上每次間隔約四小時。3 個月以下嬰幼兒不允許用藥。兒童用量根據年齡和劑型有不同限制,最大每日劑量按年齡係數調整。口服溶液和糖漿的最大單次劑量為10 mL。 (PMDA, 000272491.pdf)。
適應症
適應症必須在由急性鼻炎、過敏性鼻炎或鼻竇炎導致的症狀緩解範圍內,包括打噴嚏、流鼻涕、鼻塞、流淚、咽喉痛和頭部沉重感等症狀。 (PMDA, 000272491.pdf)。
包裝單位
口服溶液和糖漿容器的最大體積限制為最大每日劑量下四天用量。 (PMDA, 000272491.pdf)。
總結
本標準為日本口服鼻炎藥的上市批准建立了監管框架,符合活性成分清單、劑量限值、劑型、用法、適應症及包裝規則是獲批的必要條件。 (PMDA, 0002724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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