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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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製造規範下進出口問答 – 加拿大衛生部
優良製造規範下進出口問答 – 加拿大衛生部
指引目的
本問答文件澄清食品及藥品法規C部分第2分部之優良製造規範(GMP)要求如何適用於藥品(含活性藥物成分 – API)及醫療器械進出口活動。針對業界常見問題說明加拿大進口商、外國製造商、品質協議及特定進出口情境之責任,促進一致解釋及合規。 Questions and Answers: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under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 Canada.ca
關鍵原則
- 藥品及API加拿大進口商須持有藥品機構執照(DEL),確保進口產品於進口時符合GMP之製造、包裝、標示、測試及儲存。
- 為加拿大市場執行GMP受規管活動之外国廠址須列於DEL上,並符合等效GMP標準(經檢查或認可外國主管機關依賴)。
- 進口商與外國廠址間品質協議須明確定義GMP責任。
- GMP適用至加拿大入境點;後續分銷亦須合規。
常見問答
Q1:進口藥品時誰負責GMP合規?
A:加拿大進口商(DEL持有人)最終負責確保進口藥品於進口時符合GMP,包括驗證外國製造商符合第2分部GMP或等效標準。
Q2:外國製造商需加拿大DEL嗎?
A:否,外國製造商無需DEL。但須列於進口商DEL上,其GMP合規須證明(例如加拿大衛生部檢查、依賴MRA夥伴或其他可接受證據)。
Q3:進口API有何要求?
A:用於藥品製造之進口API,進口商須持DEL。外國API製造商須符合GMP(第2分部或ICH Q7等效),建議簽訂品質協議定義責任。
Q4:研究用藥或樣品有豁免嗎?
A:依臨床試驗申請進口之研究用藥適用特定GMP規定(C.05.001–C.05.015)。少量測試或研究用可符合特定條件豁免。
Q5:過境或保稅倉儲如何處理?
A:過境或保稅倉儲未進入加拿大市場之產品,通常於釋放銷售或使用前不受GMP要求。
Q6:個人進口可行嗎?
A:有限個人進口供個人使用之藥品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例如處方、少量、非轉售),此類非商業進口無需GMP合規。
Q7:醫療器械處理有何不同?
A:II、III及IV類器械進口商需MDEL。外國製造商須證明符合加拿大GMP(基於ISO 13485),通常透過進口商品質系統監督。
實務影響
- 進口商須維持證明外國廠址GMP合規之文件(例如檢查報告、品質協議)。
- 加拿大衛生部可檢查外國廠址或依認可外國監管機關(例如經相互承認協議)。
- 不合規可能導致進口拒絕、產品扣留、執照暫停或其他執法行動。
本問答協助利害關係人理解並滿足跨境活動之GMP義務。完整問題、詳細答案、法規參照及相關指引連結於加拿大衛生部官方文件提供。 Questions and Answers: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under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 Canad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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