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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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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孤兒藥等指定部分修訂
1. 背景
根據《確保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械在內的產品品質、效能和安全法》(1960年第145號法,以下簡稱「該法」)第77-2(1)條,孤兒藥、孤兒醫療器械和孤兒再生醫藥產品(以下簡稱「孤兒藥等」)的指定,依據「孤兒藥等指定」(由健康、勞動和福利省藥品安全與環境健康局藥品評價司長和醫療器械評價司長於2020年8月31日發布的聯合PSEHB/PED通知第0831-7號和PSEHB/MDED通知第0831-7號,以下簡稱「主任通知」)進行。根據「加強藥物發現與開發/確保穩定供應的監管事務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孤兒藥等的指定已如附件新舊比較表所示修訂,並決定自今日(2024年1月16日)起適用。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2. 目的
修訂旨在更新孤兒藥等指定的標準和程序,包括資格標準、估計方法和諮詢途徑的細化,以加強藥物發現、開發和確保穩定供應。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3. 適用對象
與指定申請相關的孤兒藥、孤兒醫療器械和孤兒再生醫藥產品(以下簡稱「藥物等」)。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4. 適用類型
指定應針對滿足以下(1)至(3)所有條件的藥物等進行:
(1) 受試者數量
A. 受試者數量標準:藥物等使用相關的受試者數量在日本少於50,000。然而,若用於指定難治性疾病,應少於該法規定的數量(約人口的1/1,000)。
B. 估計方法:使用健康與勞動科學研究補助金或相關學術團體的可靠調查結果估計。若因患者調查不足而無法可靠估計,宜使用多個統計數據和方法。對於指定難治性疾病,無需單獨估計。
C. 疾病範圍:所謂「沙拉米切片」申請(例如,無明確醫療或藥學理由添加如「嚴重」等前綴而將患者數量計算為少於50,000)原則上不可接受。然而,若申請人意圖針對高未滿足需求且開發進展受限的目標疾病的限制部分進行營銷,並基於適當的醫療和藥學證據(包括年齡範圍、治療算法和線、風險分類、用藥必要性等),則該限制部分不視為沙拉米切片。但若整體疾病患者數量遠超50,000,應基於多個證據仔細確認患者數量。
D. 用於傳染病預防:對於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藥物或再生醫藥產品,在指定申請時預計在營銷批准後1年內使用該產品的估計受試者數量視為受試者數量。包括但不限於滿足以下任何條件的藥物:[1] 用於日本罕見且在有限人群中流行的傳染病預防疫苗。[2] 用於訪問疫區遊客的國外傳染病疫苗。[3] 針對可能對公眾生命和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新興/再興傳染病,在其流行前開發,且批准後不會立即使用疫苗。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2) 醫療需求:隨著藥物等的營銷批准,預計在其預期用途中具有特別優秀價值的藥物等。「在第77-2(1)(ii)條中具有特別優秀用途價值」,原則上指滿足以下A和B的高醫療需求藥物等:
A. 嚴重性:致命疾病或可能對公眾生命和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傳染病。嚴重疾病指致命且長期導致極低生活品質的疾病。
B. 對目標疾病的有效性:滿足以下[1]至[3]任何一項並對目標疾病有效的藥物等。[1] 無批准的藥物等(包括標準治療/預防,但排除未批准或非標籤使用;以下同)。[2] 有批准的藥物等,但即使使用這些藥物等的預後仍差,現有治療/預防選項不足,因此臨床需要多個選項(包括因醫療環境/治療環境而難以使用批准藥物等的某些患者)。預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藥物等,例如具有新穎作用機制且非臨床研究顯示效果,或可施用于因醫療環境而難以施用批准藥物等的患者。[3] 基於臨床研究結果等預計比批准藥物等更有效且更安全的藥物等。以下情況視為預計更有效且更安全,雖然不僅基於以下因素,還應根據藥物和疾病特徵逐案決定:- 在適當設計的頭對頭比較臨床研究中基於結果證明在效能或安全上優越。- 基於多個臨床研究的間接比較充分建議比批准藥物等顯著更高的效能或安全。- 基於一定程度的科學證據在日本或國際主要指南中優先於批准藥物等。- 因安全輪廓完全不同而安全優越的概率高,可治療難以接受批准藥物等的某些患者。例如,包裝說明書中的注意事項程度顯著不同(例如,批准適應症的框警告不同)等。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3) 開發可能性:擁有在日本進行開發的組織和計劃。具体而言,明確在營銷申請前進行的計劃臨床研究大綱。此外,已基本完成開始首次人体研究的所需非临床研究。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5. 申請前之諮詢流程
在申請指定前,申請人應與健康、勞動和福利省藥品安全局藥品評價司或醫療器械評價司的指定負責人諮詢。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6. 批准申請與審查重點
指定在聽取藥事及食品衛生理事會意見後進行。對於指定的藥物等,在厚生勞動省網站上公布指定日期、名稱、目標預期用途以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7. 批准後程序(上市後義務)
- 停止:指定持有人若停止測試、研究、營銷或製造,須基於該法第77-5條迅速通知厚生勞動大臣。停止通知使用執行規則表第108號。
- 撤銷:於停止通知時自動撤銷;若不再滿足要求、發現虛假描述、無合法理由未提供測試/研究或營銷、或違反該法或其他藥事法規,可撤銷。公布遵循,某些情況預先聽取意見。
- 繼承:轉讓日本開發權時,原持有人通知停止;繼承人提交顯示遵守的更新數據。事先與指定負責人諮詢,提交繼承合同和背景文件副本。透過單獨指定的信批准。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8. 實務注意事項與其他途徑定位
- 附件可包括客觀統計數據、疾病資訊、醫療現狀、理論證據大綱、開發計劃和英文摘要。
- 外國申請人,通知日本開發負責人聯繫。
- 優先審查/諮詢:僅適用於滿足前標準者;資格在初步評估報告中描述。後續資格可透過PMDA諮詢(原則上在營銷申請前總結申請文件諮詢期間)澄清,從而適用優先審查/諮詢。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9. 生效日期
通知載明本處理方式自2024年1月16日起生效。 https://www.pmda.go.jp/files/0002684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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